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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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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09:2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

2009-7-26

聚焦: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以前上下班遭遇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今后可能就不会;以前你工伤时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不算工伤,现在算了;不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受了工伤只能由单位赔付,现在只要单位补交了保险之后还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赔付……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各界热议。

  征求意见稿还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并设计了两种方案以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透露,广东也将根据全国的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焦点一:

  有交强险补偿 上下班车祸不再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最初是在1996年,而2004年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征求意见稿删掉的理由在于,交强险出台之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反对:肇事者逃逸怎么办?

  然而,这一删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对。“上下班遇车祸应为工伤!不该倒退! ”“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要把风险转移,有违工伤保险的初衷。”特别是有网民提出,“在偏远地区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谁索赔?不认定工伤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伤还是应该属于工伤,因为职工是因为工作才走这一条受伤的道路。用人单位起码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不算工伤。”

  专家:原规定实操难度太大

  “从对工人的保障水平来说是一种退步,但是对于实际操作来说,会更规范。”就此记者昨日采访多位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专家表示:“这一点,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争议就特别大,因为实际操作很难把握。”专家表示,首先是因为上下班很难鉴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但是路线改变了怎么办,下班的时候没有直接回家去了商场购物或者是接送小孩,大部分时候根本无法取证。特别是现在的不少职工是弹性上班,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所造成的结果便是,同类的事件,很可能在这一地方鉴定为工伤,在另一地方就不鉴定为工伤,操作难度大。

  而且原来的条例本身也有可质疑的地方,现行规定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也就是说你因为机动车受伤害是工伤,因为是自行车就不算,还有高空坠物、路上遭遇抢劫等,都不在原来的工伤条例之列。“这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将认定工伤的范畴限定在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判定更为规范。

  工伤保险赔付更完善

  “不过,上下班因为机动车事故认定的工伤案件,数量还不少。”专家指出,相比一般的工作场所而产生的事故,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还比较重。“工作场所一般就是弄断腿、弄断手,而交通事故可能就是脑外伤或者严重外伤。”

  那么,相比之下,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孰高孰低?“工伤保险的赔付相对是最完善的。除了一般的医疗之外,还有康复治疗,治疗期间一般有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交强险可能更多的是一次性的赔付,而工伤保险可以享有长期的伤残补助金。”



  焦点二:

  认定不需再看是否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原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征求意见稿删除这两种条款,从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这一条以人为本,应该是按照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来制定的。”专家表示。

  焦点三:

  单位补缴保险之后仍可享待遇

  广大参保职工的一个福音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专家表示,工伤发生后给单位一条“补缴”的出路,实际上保障的是受伤职工的权益。

  专家同时表示,这种时候的补缴方式,会加大工伤保险管理的难度,增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投机行为。“我不出事,就不参保,我出事了,才来参保。”对此,征求意见稿大大增强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焦点四: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有望提高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原来的方案是,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方案一,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方案二则将计发标准规定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焦点五:

  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工伤保险的审批、复议时间长,也一直备受业内诟病。而参考意见稿大大简化了这些繁琐的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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