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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近两亿竟然不死,你摆一百个理由也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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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4:4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受贿近两亿竟然不死,你摆一百个理由也不能服众!

2009-7-1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董事长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7月15日上午,陈同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07月15日新华网)

读罢这则消息之后,笔者足足独自瞠目了许久许久。思来想去,怎么也不相信一个受贿近两亿元的正部级贪官竟然又被“死缓”挡住了归西的大门,再次创造了受贿数额的新高和巨贪不死的奇迹!

既然北京二中院作出如是判决,自然就能找出如是判决的种种“理由”。在笔者看来,这种“理由”倒酷似八股文的起、承、转、合,而且被润色得天衣无缝。先看“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37亿余元,这是判决的起因;再看“承”: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同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接着再看“转”:这才是该文的核心内容,法院判决时这样表述说,鉴于陈同海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有了这个“转”字,自然下文也就“合”得顺理成章:陈同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了证明上述“转”得符合法理情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同日还就陈同海受贿案宣判接受了答记者问,继续补充该案由死“转”活的充分理由:一是陈同海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上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二是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三是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四是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总之一句话,陈同海虽然罪大恶极,但就是不该他死!

笔者虽然不了解该案的具体细节,但从公开报道的这些“理由”看,似乎很难自圆其说。首先是“自首”问题。报道说陈同海在被调查期间,也就是已经进入司法侦查阶段才被迫“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如果不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陈同海违法乱纪的事实在先,陈同海真的会“主动交代”吗?其次是“退赃”问题。法院的判决结果说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笔者真的不敢轻信法院的这个判断,陈同海真的一点后路都没留?退缴的赃款真的是“全部”?在已查明的近两亿这个天文数字面前,没查明的还有多少?这么一个老奸巨滑的政客稍微打点埋伏隐瞒个几百万上千万不就够将来“保外就医”后享用了吗?再次是“检举”立功问题。法院说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从而成为免死的原因之一。但从现实查办的大案要案的共同特点看,哪一个案件是单打独斗?哪一个案件不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拎出葡萄一大串?你不“检举”他人,他人自然也会“检举”到你,况且陈同海所“检举”的是不是有价值的线索?这些疑问只能是法院负责人怎么说你就得怎么听了。又次是“态度”问题。无论是从法理上说还是从情理上讲,这么一个明知死罪无疑的案犯,到如今还有什么底气再耍蛮横态度?哪一个贪官一旦案发后不是涕泗泪流、悔不当初而假惺惺地表现出“真诚”的悔改之意?农夫与蛇的寓言故事一再警醒善良的人们:千万不要轻信鳄鱼的眼泪!

笔者注意到,北京二中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这样概括了此案的性质: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是认定受贿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败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以及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

笔者以为,二中院负责人对陈同海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表述是恰当的,但二中院对陈同海这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结果是不能服众的。这么一个无视党纪国法、大搞权钱交易、手段极其恶劣、大肆收受数以亿计贿赂的高级干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要与腐败分子决斗的今天,在腐败势头异常迅猛难以遏止的今天,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留陈同海一命,就是给其他腐败分子传递这样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那就是一旦东窗事发,只要按照陈同海救命的这四条“锦囊妙计”见机行事,哪怕是把国库盗空,把民脂民膏榨干,犯下滔天罪行,也能准保你大难不死,甚至接着还能过上陈良宇据说是日餐200元的滋润生活。试问: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本意?这样的判决结果怎么能让老百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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