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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真的有毒吗?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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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13: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毒豆芽”真的有毒吗?

时间:2015-01-13 01:25:00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关键词: 豆芽 安全性

图片来自gettyimages
  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制售“毒豆芽”相关案件709起,918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而判决书的证据中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这是什么物质?豆芽真的有毒吗?

  豆芽怎么变“毒”?

  赤霉酸(GA)是一种内源性植物激素,植物自身就会产生少量的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植物激素,在农业生产中一般是当做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

  事实上,从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开始,6-苄基腺膘呤一直被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在2011年前,使用6-苄基腺膘呤生产豆芽,已占绝大多数,这样的生产方式已存在近30年,不仅能让豆芽无根、增产、提高卖相,更重要的是还能起到防止坏菜的作用,因此受到豆芽从业者的青睐。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11年。

  2011年,原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2011年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其删除,删除理由是“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6-苄基腺膘呤在内的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这也成了后来警方执法的依据,媒体在报道时也开始大量使用“毒豆芽”的字眼。

  安全性如何?

  更多人关心的是这两种物质的安全性究竟如何。其实,6-BA和GA对人体毒性极低,如6-BA和GA的大鼠半数致死量LD50均大于每公斤体重5克(食盐为3克),按急性毒性分级属实际无毒。两者均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欧盟制定的6-BA的ADI为每公斤体重0.01毫克,按照豆芽模拟实验中的最大残留量0.15毫克每公斤推算,相当于60公斤重的成人每天至少吃4公斤豆芽,是实际平均消费量的千倍以上。GA比6-BA还安全300倍,即ADI为每公斤体重3毫克。可以认为,按照目前的食用量,几乎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情况

  事实上,6-BA和GA是两种常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它们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多种农产品中广泛使用。它们的毒性很低,而使用本身有“自限性”,即低浓度使用能达到目标,而“滥用”不仅没有意义反而可能有反作用,所以,人们一般将其视作“低毒”或“无毒”。

  GA和6-BA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使用及监管情况:

  l.在美国,6-BA最早在1979年就在EPA注册使用;GA最早于1947年注册使用。美国允许6-BA在苹果田里使用,且不作残留限定。GA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可用于植物、种子和其他食物,并不作残留限定。

  2.在欧盟, GA被允许用于包括绿豆芽在内的多种农产品且不作残留限定;6-BA作为有效成分(active substance)可合法使用,默认残留限量为每公斤0.01毫克。

  3.在日本,6-BA和GA均纳入日本《肯定列表》,作为边检控制指标,在“其他蔬菜”类别的残留限量分别为每公斤0.5、0.2毫克。日本相关农药注册中仅GA可用于豆芽。

  4.在韩国,6-BA可以用于苹果、梨子和柑橘,不包括豆芽;GA没有规定;

  5.在澳洲,GA豁免使用;6-BA可用于苹果、梨,但不包括豆芽。

  6.在我国香港,6-BA和GA均无规定,按照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允许使用。

  7.在我国台湾,6-BA和GA可联用于多种农产品但不包括芽菜,GA残留限量为0.2-5ppm,6-BA未单独设定残留量。

  可见,无论是GA还是6-BA,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有使用,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免订残留限量”名单,从科学性上来看,这两种物质的安全性很好,因此,将6-BA、GA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定义为“有毒有害物质”缺乏科学依据,无论公检法还是媒体,将之定义为“毒豆芽”很不科学。

  豆芽生产该归谁管?

  由于中国在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管理)和食品添加剂管理中都没有允许在豆芽生产中使用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查处在豆芽生产中使用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是完全正确的。无论是否有安全问题,都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没有安全问题,其他国家也允许使用于某些蔬菜和水果,我国也已在豆芽生产中使用多年,并未发生对消费者健康有害的安全事件,按道理就应该设法使之合法化。问题在于“归谁管?“。关于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的管理,在国外一般都是作为农药管理,但在我国并不明确,至少在用于豆芽生产的问题上不明确。另外,关于豆芽的属性,既可认为是加工食品,也可认为是农产品。如果是加工食品,则应该由食药总局监管,而如果是农产品,这应该是农业部监管。由于协调困难,谁也不管,造成了现在的监管空白。当务之急,首先是需要尽快明确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是否作为农药管理?如果是的,则允许用在哪些农产品?在此基础上,明确豆芽生产的监管部门就比较容易了。 当然,还需要明确该遵从的法规、标准和执法准则。

  追究历史,豆芽问题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部门的衔接有问题。在卫生部门从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中删除赤霉酸和6-苄基腺嘌呤后,并没有其它部门接手,导致这两种物质无人来管。

  “毒豆芽“事件的教训

  由于允许使用名单中中取消了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从执法来讲,不论其是否安全,如果使用就是违法的,这也是公安执法的依据。最初是给芽农造成了极大影响,很多芽农被抓。后来发展到波及监管官员。据媒体调查,陕西、河北等地质监、工商系统官员相继因监管不力接受调查,其中部分官员已被起诉判刑。“毒豆芽”风波从芽农身上吹到监管官员身上,都深受其“毒”。 为了将坏事变成好事,需要从中得出一些教训:

  1.政府部门在制定和修订标准过程中应该加强沟通。食品安全标准类别和数量众多、涉及面广,标准也经常会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避免出现因为沟通不足而出现空白。

  2.对于属性比较特殊的食品,难以确定监管部门(单位)时,应该多协商,协商在先,监管在后,避免监管工作的重复交叉或空缺。

  3.监管部门和风险评估机构应该及时针对媒体失真报道进行科学解读。“毒豆芽”、“毒食”的报道,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极大的恐慌,监管部门及科学技术机构应该及时进行澄清,将科学事实传达给消费者,要明确“是否违法”和“是否有毒害”是两码事。(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http://www.chinafic.org/html/luntan/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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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13:23:4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食药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时间:2015-05-04 02:12:00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关键词: 豆芽生产 6-苄基腺嘌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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