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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削减死刑罪名为何民意阻力汹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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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9:3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削减死刑罪名为何民意阻力汹涌?

2014-11-03 07:56:24

来源:和讯网  作者:杨俊锋



中国削减死刑罪名为何民意阻力汹涌?

  人们之所以反对减少死刑,是因为死刑确实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国朴素的善恶观念中,死刑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应有的抚慰和公道;他们认为死刑也的确是吓阻潜在犯罪者、维护法律的利器,并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将犯罪者隔绝于社会,成本低效率高等。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中的死刑,中国学界和媒体一致盛赞。这一动向自然值得称道,但多少令人有点出乎意料。因为中国对刑法上一次修订中,已刚刚一揽子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一观点值得关注。

  而不出所料的是,此番缩减死刑的动向,再次遭遇反对之声。表面上,呼吁减少死刑在中国法学界已是绝对主流,但在发言门槛较低的博客、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舆论的反馈中反对减少死刑的声音并不在少数。实际上,在占据中国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支持死刑者更是占大多数的——与之类似的是,尽管中国舆论界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其实在普通大众的观念中,是不能刑讯“好人”,而“坏人”不打才是不对的。

  这一微妙现象,可以借用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著名论断“沉默的大多数(silent majority)”来概括:在公共舆论界叫地响亮的声音其实并一定不能代表大众,因为普通大众通常在舆论场上是沉默的。尼克松此说当然本是为了自辩,未必符合事实。在美国的民主体制下,真实的大众民意也基本可以通过议会代议机制顺利地表达出来。但无论如何,沉默的大多数这一论断本身却极富洞见,这对于准确地认清真实的民意民情,避免被传媒造就的舆论错觉所误导,至关重要——这尤其在民意表达机制严重不畅的国家,显然就更为重要。

  其实,前段时间网络写手周小平应邀参加中国最高层举办的文艺座谈会事件,也可以此来解释。对周小平文章的通篇硬伤和姿态,以及官方对其青睐和庇护,中国主流文化界尽可以不屑乃至鄙夷。但这并不能说明周小平没有支持者,可能恰恰相反,普通大众中周的支持者并不在少数——这可能正是官方挺周的原因之一。官方可能也并不指望利用周小平一人可以改变知识阶层的固有观念,而只要能影响普通大众就够了。

  但朴素的民意是民意,中国死刑现状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全球至少70%以上的国家已实质上废除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原则上限于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对比强烈的是,中国的死刑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居世界榜首。死刑过多,不仅有违生命权这一最基本人权的保障,而且也不经济,例如:恰恰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死刑过多也反而可能造成,一个人犯罪后会抱着“反正一死”的心态,更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所谓的“投名状”,其实正是这一法律内在悖论生动、极端的现实体现;再者,死刑耗费的公共资源成本极高,因为死刑的后果无法挽回,所以为避冤杀就必须设立极为严格、复杂的死刑适用机制。

  再者,重刑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引发更多问题。例如,中国现有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例,最常见、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集资诈骗罪。表面上,集资诈骗往往受害者众多且金额巨大,的确危害极大。但问题是,集资诈骗和民间集资之间其实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模糊地带,而很难严格区分开来。这就导致实践中,集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通常取决于集资者最后能否还钱,这显然是不问主观过错的“客观归罪”,从而会混淆民事纠纷与犯罪。

  而且,实践中非法集资罪的死刑也难免被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员所利用,以推脱监管责任、平息受害者情绪“借来一用”。再者,在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被几家国有银行高度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民营经济融资极为困难,而百姓手中的钱存入银行利息过低、又缺乏其他可靠的投资途径的情况下,对民间集资行为仍动用死刑,就更显得既极不公平,又不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再次证明,仅靠严刑峻罚遏制犯罪有失偏颇。

  与之相比,同属经济犯罪从而本也应废除官员腐败犯罪的死刑,虽然由于民众对于腐败泛滥的憎恶而仍被保留,然而实践中,尽管官员贪腐数额不断刷新纪录,但被执行死刑者却几乎已经绝迹。可以说,事实上贪腐犯罪的死刑已被废弃。这也显然说明,在法治落后的情况下,权势者总是更强势的;即便保留死刑,权势者犯罪也更有可能免死。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不乏死刑的支持者。但像中国这样,在死刑适用范围和数量都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人们又如此强烈地反对减少死刑,就不能不让人深思。对此,人们一般将其归咎于中国社会观念的文明程度不高。这当然不无道理,但又略显空泛。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人们之所以反对减少死刑,是因为死刑确实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国朴素的善恶观念中,死刑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应有的抚慰和公道;他们认为死刑也的确是吓阻潜在犯罪者、维护法律的利器,并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将犯罪者隔绝于社会,成本低效率高等。

  还必须看到,人们对刑罚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形势决定。当社会上违法现象盛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例如官员滥权贪腐、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人们自然会强烈要求严刑峻罚,包括更多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所谓的乱世用重典,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简言之,一个国家法治程度,其实对刑罚的人道程度影响极大;法治落实地越好,刑罚往往才可能越人道,减少死刑也才会有更充分的民意基础。

  此外,我国死刑的替代刑罚还存在严重不足。在中国现有刑罚中,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与死刑的落差较大。现行刑罚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是执行两年后减为20年,都不足以惩罚、震慑严重的恶性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减少死刑自然会令民众担忧。

  同时,中国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严格性和透明性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例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猫腻”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权势者更容易钻上述法律空子而逃脱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另据媒体披露,高官罪犯比普通人犯罪的监狱条件,也要好得多。从而,人们担心减少死刑后,罪犯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再正常不过,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一问题在政府公信力匮乏的大环境下,又被无限放大。即便近些年中国刑罚执行的法治程度或许有所提高,但同样是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想有效打消大众的疑虑也仍极为困难。

  总之,事实上,政府的法治水平和公信力,才是决定真实的主流民意对待刑罚包括死刑的关键因素。而真实的主流民意,无论在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国家,对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影响,都极为关键的。人们通常会认为,只有民主制国家,法律才能体现民意。但事实却并非总是如此。只不过在非民主体制下,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非民主体制下,也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执政者恰恰是因为民主合法性不足,因而可能会在与维系统治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而有意地迎合或利用民意。

  由上可见,减少乃至完全废除死刑虽是世界大势所在,中国则更有必要。但就中国而言,要顺利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是社会大众文明和法治观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赖于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断提高。而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复杂、宏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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