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7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邓玉娇案 “异地侦查”需要制度跟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5-25 11:0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多家媒体报道,湖北巴东女子邓玉娇刺死镇政府官员一案发生后,鉴于案件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包括多名律师在内的众多网友连日来纷纷撰文,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实行异地侦查,以避免影响公平公正办案。

邓玉娇案到底有没有异地侦办的必要?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必要确实存在。比如,邓玉娇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涉嫌“ 故意杀人”?她是被人两次“ 按倒”还是“推倒”?被刺官员到底是要求“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服务”?作为重要证据之一的邓玉娇内衣内裤,为何在律师取证之前被“突击清洗”?凡此等等,既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又对当事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

而正是在这些关键环节上,不仅社会舆论众说纷纭,巴东警方的几次情况通报也是前后矛盾,遭到广泛质疑。这种情况下,让当地警方集体“避嫌”,将案件交由异地公安机关去侦办,不失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有效途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很难找到有关异地侦查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而没有侦查管辖的概念;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邓玉娇的“所在地”和“案发地”均在巴东,“异地侦查”没有现成的规定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对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公众虽然有要求异地侦查的想法,但变更侦查管辖机关,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也即无法突破现行制度的制约。

问题是,从当前公众的关注中来看,已透露出对当地公安机关的极大不信任,更有人直言不讳,称巴东警方“像被刺死官员的辩护律师”,对其办案的态度与立场表示严重怀疑。试想,如果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真代表了警方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并最终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无论法院的审判结果如何,都必将导致公众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虽然该案还没进入最后的审理程序,但由于异地侦查的缺位已经造成公众对当地警方的客观性、公正性的不信任,这个尴尬似乎注定了很难避免。

邓玉娇案再次说明,刑事诉讼法在异地侦查管辖方面显得相对滞后。要使相同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显然,刑事诉讼法就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综合考虑如何维护法治权威至上性,增加异地侦查管辖的规定,对异地侦查管辖的司法操作做出进一步规范,确保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为基础实现实质正义,让司法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


我们正在错过发现邓玉娇案真相的机会

作者:单士兵

处于舆情震荡中的邓玉娇案,正持续呈现一幕幕吊诡与悬疑。真相依旧没有出现,似乎还越来越远。

刺死无良官员的邓玉娇,现在还活着,还能说话。生者这种寻常姿态,是生命尊严与价值的依存,想必会是死者无限羡慕的事。比如,即便是活得如此逼仄的邓玉娇,也一定让曾经裸身猝死的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黄静在地下羡慕。人死不能开口,清白与公正,只能让活人来说。

那起曾激起网络舆论极度关注的湖南黄静案,早就落下大幕。但直到现在,当年到底是怎样一场“特殊性行为”让黄静死去的,在无数人心中都是祛散不了的迷雾。随着曾在网上被千夫所指的嫌疑人姜俊武无罪释放,黄静案在一些法律专家津津乐道的“疑罪从无”中结束了。

这里绝无意对黄静案判决本身有所质疑。更何况,死者安息,生者自重。只是,“疑罪从无”的法律理性,未必等同于真相还原与正义实现。当年黄静案取证,在经过关键物证接二连三蹊跷地丢失、毁损之后,才成就了“疑罪”事实。黄静死了,不能说话。证据毁了,疑罪从无。黄静案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就算体现了一定的法律理性,却永远未必被公众情感真正接受。这,当然是司法重大遗憾。

“让证据说话”,这是美国华裔鉴识专家李昌钰的名言。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问题只是,当证据陷于失踪与毁损,谁还来为正义说话?邓玉娇案就正在重演黄静案的证据情境。日前,邓玉娇告诉律师,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然而,就在邓玉娇“被强奸”的消息出来后不久,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其母张树梅全部清洗,律师也突然被张树梅“解雇”。

最重要证据消失了,而且极其诡异消失了。试问,为何案件发生十多天,相关司法人员都没有提取胸罩和内衣这样重要证据呢?为什么邓玉娇“被强奸”消息一出,这些证据随即被清洗了?听完邓玉娇“被强奸”情况,抱头痛哭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律师为何突然被解雇了?这一切,都让人对真相有着无限的猜测。活着的邓玉娇,内心是通彻的,就算她说出真相,没有可以帮她说话的证据,她与当时死去的黄静,已经没有不同。公众也都看不见内心的正义。

邓玉娇案重演黄静案的证据情境,这比当年的黄静案更吊诡,更残酷,更有损法治公信力。毕竟,黄静案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一生一死,无可对证。而邓玉娇案不同。那一晚,被刺死的邓贵大曾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用一叠钱击打邓玉娇的头部,还屡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这一切,同去的黄德智、邓某都在场。而经过舆论苦苦追踪,当地官方才公布“邓某”身份,声称此人系“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并强调“其没有违法行为”。难道一个带着“临时工”身份底色的人,也要让当地官方长久讳言吗?为何这个人没有做为人证提供当时具体情境呢?谁让这么多的人证消失于公众视界?

邓贵大、黄德智与邓某,都是被邓玉娇称为“畜生”的人。即便他们真的强奸甚至是轮奸过邓玉娇,现在都很难去证实了。在失去证据支撑之后,邓玉娇“被强奸”只能是自说自话。如果真是如此,活着的邓玉娇,比死去的黄静更悲情,更痛苦,因为她要面对现实更多的丑陋与不堪。对于邓玉娇案,法律理性已经又成为一些专家的标语口号了。在法律的场域内,如果真的能够还原真相,能够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当然是最理想的事。问题是,证据诡异消失之下,“疑罪从无”真的承载得了法律全部正义吗?

是的,现在我们正在一次次错过发现邓玉娇案真相的机会,重蹈黄静案取证的覆辙。如果只知道津津乐道于“疑罪从无”所谓法律理性,而看不到司法正义蒙辱的一面,那么,这样的法律理性,最终就一定会输给民意沸腾之下的常识判断。


回归司法邓玉娇案才能求得公正

新京报社论

眼下,邓玉娇案已基本暴露在阳光之下。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在接受舆论逐字逐句的解读。

与之前一边倒的质疑公权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带来了更多的理性。曾经强烈批评警方欲将邓女送交精神鉴定的公众,不少人倒戈质问为何还不鉴定。显然,他们已经懂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作为嫌疑人的邓玉娇而言,是权利,更是保护。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的抱头痛哭,以及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网民的批评。从案件事实看,邓女的遭遇并不比其他强奸案(既遂或未遂)更惨烈。试想,若两律师为习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代理,情绪又将如何?当然,律师也可以有喜怒爱恨。但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必须学会控制情绪,在媒体面前更应保持冷静,因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断较之舆论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

从法律看,邓玉娇声言被性侵犯,仅仅是嫌疑人的陈述。关键还在于,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性侵邓女。要知道,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称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在此,公众仅仅根据警方通报的事实,或邓女及其律师所声言的事实,来作道德判断,实则缺少法律意义。理性评估舆论的功用,未来的走向还是要转而诉求程序性的监督,以免法律之外的舆论声浪虽大,一进入司法场域却又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可。

从程序上看,邓玉娇案的一些关键证据并未曝光。于侦查阶段,为保障案件的调查顺利进行,法律确实允许侦查机关保有一些秘密。但侦查机关的法律使命不仅仅是追究犯罪,还包括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换言之,警方在侦查邓玉娇案过程中,不仅要收集不利于邓玉娇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因为邓贵大等涉嫌强奸与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前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者是否成立。

但从媒体报道看,警方的取证工作似乎还存在失误。21日下午,邓女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媒体披露:案发当天邓女的内衣内裤未被警方提取,当律师意识到这些证物的重要价值时,距案发已有11天。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关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当地警方才提取了有关物证。遗憾的是,除了胸罩,其余四件衣物均已在提取前被邓母清洗。

我们尚不知晓这些重要证物的证明力是否丧失,以及对此案的最终处理将产生何种后果。但邓玉娇案的这一细节提醒侦查机关,摒斥单纯的打击犯罪思维,增强公民权利保障观念,已是重中之重。若警方在邓女自首后的第一时间,就提醒她有聘请律师权,或通知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及时介入,上述遗憾也许就不会发生,邓玉娇案的公正解决也会更容易一些。


邓玉娇案警方怎会忘记取证

作者:龙敏飞

21日下午5时30分,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结束一天会谈后,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纯属突发事件,可是从相关部门处理事情的能力来看,不得不让人感到惊讶。“

邓玉娇案后”更像一次有预谋的官官相护,连应付如此“突然事件”的经验都如此丰富,不得不叫人怀疑是否那些执法者,包括警方是否都有“特殊手册”。

刺死邓贵大后,邓玉娇肯定要被抓,可警方将邓玉娇带到医院后,邓玉娇换掉的衣服任其母亲带走。警方作为执法者,难道不知道要“取证”需要两样东西么?证人和证据。而证据,无论是从邓玉娇口中还是邓贵大同事的口中,肯定离不开双方的争执,争执到什么程度,因为没有更多的人在场,而在场的三个男人都是一条船上的人,从他们口中说出来的话可信度大打折扣。

再来从头回顾整件事情,更令人感觉到其中的蹊跷。起初是邓玉娇刺杀邓贵大后,媒体的报道从来就没有邓玉娇的声音,只有邓贵大同事们的一面之词,当时便有很多媒体呼吁要听听邓玉娇的声音,可是却无法采访到邓玉娇。继而邓玉娇却被疑为“精神病”,这在为谁辩护显而易见。接着巴东警方的三次通报更是不断改善“用词”,其心不言而喻。事到如今,案发很长一段时间了,终于让律师媒体见到邓玉娇了,可是时间消磨了,正如那律师所言,现在取证非常困难,而一旦取不到证据,那便是“死无对证”了。每一步都如此细致入微,如果用在工作上,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哪会出来如今的“邓玉娇案”?

公众忽略了“取证”,那是外行人不足为怪。可是专业人士呢?忘记取证和忘记自己姓啥名啥有啥区别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5-2-23 02:08 , Processed in 0.195892 second(s), 18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