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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无曾成杰子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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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4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高院:无曾成杰子女联系方式

2013年07月15日02:49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 [湖南高院称无曾家子女联系方式]

  独家策划:死刑犯最后一面为何难见

  京华时报讯 昨天,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就曾成杰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介绍了曾案的情况,并回应死刑执行公告问题,湖南高院称,案卷材料中无曾成杰的子女联系方式。对此,曾成杰的女儿当晚对此表示不认同。

  13-7月14日,对于曾成杰女儿质疑法院对其父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家属见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介绍了法院对曾成杰案的审判执行情况。

  曾鼎新介绍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曾成杰,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曾鼎新说,关于死刑执行的公告问题,据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曾成杰女儿昨晚发微博回应,父亲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法院肯定也有律师的联系方式。

  案情解读

  13-7-14日,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详细解读了曾成杰案始末。

  为何判处死刑

  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曾成杰案始末

  以不法手段获取项目开发权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他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

  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随后,曾成杰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处理)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并先后两次对公司名称作了变更。

  许诺高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承诺书、认筹投资协议书、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

  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当地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声称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非法集资失败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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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5 13:48:35 | 只看该作者
毛立新:曾成杰死刑 经济犯罪能否不再欠债偿命

2013年07月15日07:06来源:新京报 作者:毛立新

原标题 [经济犯罪能否不再“欠债偿命”]

  日前,湖南湘西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引起各界热议。除了执行前未安排亲属会见这一程序瑕疵外,该案的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也引起争议。由此案,人们自然会想到去年经舆论广泛呼吁、最终未被核准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从而对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增添新的感受和理解。
  官方资料显示,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和集资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被判死刑,法律上无可置疑。
  但也要看到的是,废除死刑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与死刑相比,长期自由刑能够较好地发挥改造与惩戒的双重功效,既给重罪负案人以长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训,又为其留下一条生路,使他在作案之时还能够有机会犹豫和选择。
  在中国,随着法制的进步,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罪名,也呈递减趋势。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其中10个为经济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曾经考虑过要把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取消掉,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
  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收窄,无疑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就危害而言,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再则,经济犯罪的发生往往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和监督状况等密切相关,使得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作用难以收效,起不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从学界到社会公众,越来越认识到了这种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进而认识到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的不公正性。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不合天理,这一点最终会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
  当然,就中国目前而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实现。其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集资诈骗的死刑,因为,无论是基于报应的立场,还是功利的立场,对该罪适用死刑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没必要的。对该类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已能满足被害人的报应需求;其复杂成因,也决定了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该类犯罪。另外,透过吴英、曾成杰等案,也可看出,社会公众对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在较大共识,这无疑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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