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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核心提示:总而言之,性行为越令人愉悦,所犯下的罪行就会越严重,并非因为性愉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性行为者会过度亢奋而丧失应有的理智。通过教会布道的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延续了五个世纪。本文摘自《孤独的性:手淫文化史》 作者:[美]拉科尔 杨俊峰 等译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末期开创了基督教的学者们从当时的医学伦理领域吸取了很多概念。斯多葛学派和犬儒学派认为,感官愉悦只是生殖繁衍本能行为的附属品,虽然它对繁衍后代来说十分必要,但却是一种令人不悦的东西,是“灵修实践”的人必须要抑制的一种情愫。
基督教就吸纳了这样的理念。不仅如此,古典时期对于如何保持灵魂与肉体紧密关系的理论在基督教起始时期也得到大力提倡,并在世俗行为中被一再体现,直至文艺复兴时期。例如,法国思想家蒙田(MicheldeMontaigne)就曾经说过,仅提倡“只为满足身体欲望,而不触及灵魂”的性交行为有些过于苛刻,但是他认为,婚姻内的性欲望如果从深层次去分析,会发现一些不合礼仪的东西。蒙田曾说,“几乎没有人会和情妇结婚;若是真的结了,也没有人不会后悔”;“我从未见过比因受美色和淫欲所诱惑而仓促结合更快破裂的婚姻”。[30]
他也对亚里士多德关于男人应该“稳重且冷静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观点表示赞同。从古罗马时期到文艺复兴这长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在基督教严苛的教义中,还是在新古典主义温和的评论中,性伦理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是男女两性关系(古典时期也曾关注过男性和娈童之间的道德问题)。手淫几乎从未出现在讨论者的视线范围之内。
基督教文化提倡克制性欲、保持婚姻的忠贞,对那些立志献身宗教的人来说,则应该纯净个人的单身生活。在这些与欲望有关的约束里,几乎没有人曾经对手淫表示关注。这一点可以从约翰R26;卡西安(JohnCassian)关于单身僧侣抵制堕落凡人的不洁欲望的描写中略见一斑。圣哲杰罗姆的尖锐批判也是一个绝佳例证。
他曾经写道,单身僧侣们的“脑海里充满了因身体而起的熊熊欲火”,似乎看见“美丽的女子翩翩起舞”,身体“因长时间缺乏性生活而变得干枯消瘦”。他们身着肮脏的麻布衣服,与“蝎子、猛兽”为伴。肉体的苦行淹没了手淫的特质。而且,手淫的孤独特性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它只被视作众多性欲望的一种。在一个强调共同的社会里,手淫也许会导致的自我主义危险似乎遥不可及。[31]
如果暂时抛开禁欲主义者以及那些致力于苦行修炼的人——即单身男性——的问题,就会发现,与纵欲行为站在最大对立面的就是婚姻。在学者们用婚姻作为武器不断与纵欲行为进行斗争的大背景下,手淫文化被忽视似乎是非常正常的。无论手淫被划分为哪一类道德问题,天主教道德神学和宗教关注中几乎没有任何手淫现象的讨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社会的前夕。在18世纪之前,未婚的年轻人,即那些被看做是青少年的人群,在性文化的研究中几乎从未被关注过。
中世纪教会从祖先那里继承了一项悠久的历史传统,即认为男性与女性的婚姻关系只是实施罪恶的一个借口。奥古斯丁曾经简练而直白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婚姻只有三个益处——繁衍并培育后代、保证肉体上的忠贞并履行其他义务和婚姻的神圣性,指的是这一缔结所具有的易分解但神圣的特性。在这样一种诠释中,只有“繁衍后代”可以作为获取感官愉悦的理由。
因为在两性交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性快感,它是生殖过程中必要的一部分。除了生儿育女之外,为其他任何目所进行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如果结婚是为防止自己纵欲或通奸,这种罪行则相对比较轻微;但如果结婚只是为享受感官愉悦,那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行。对于婚姻,教会奉行着一套复杂的评判尺度。例如,为了避免犯下更大的罪行,犯下一些微小的过失是可以被原谅的。如果丈夫知道妻子无法生育,或者妻子正处在月经期时,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会被认为是过失;但如果丈夫是为抵制妓女的性诱惑而如此要求,那么他完全有理由可以和妻子行房。[32]
总而言之,性行为越令人愉悦,所犯下的罪行就会越严重,并非因为性愉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性行为者会过度亢奋而丧失应有的理智。通过教会布道的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延续了五个世纪。与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为贪图感官愉悦或出于非生殖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罪恶深重的罪行。对教会的各种法度文献曾经进行认真研究的方济各会修道士圣伯尔纳(BernardinoofSiena)曾这样断言:在各种违背宗教道德的罪行中,与妓女发生性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与修女、自己的母亲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更加不可饶恕;但最不可饶恕的,是和自己的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出于非生殖目的、为获取感官享受而进行的性行为)。
沃尔姆斯大主教伯彻德(BerchardofWorms)也曾经发表议论:在婚姻内想要获取感官愉悦的行为要比单身男性嫖妓获取感官愉悦的罪行罪恶四倍。女性通奸则是最令人憎恶,也是最应得到严惩的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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