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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为何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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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20:5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初,在神宗赵顼即位之前,整个帝国上至王公大臣,下至中小地主,要求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可是,当神宗真的任用王安石推行改革时,这些人却又大多变换立场,出尔反尔,竭力反对和阻挠改革。改革竟然会遭遇到如此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这是神宗所始料未及的。

    从史书上看,神宗赵顼这个人,能力一般般,魄力也不大,做事畏首畏尾,但相比较而言,理智还算健全,改革的意志也还非常坚定。

    虽然对改革可能或必然会遭遇到的巨大压力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明显准备不足,但面对反对派咄咄逼人的汹汹气势,年轻的神宗皇帝在一开始头脑还算清醒,尽量站到王安石一边,竭力为新法的推行保驾护航。

    熙宁二年六月,当御史中丞吕诲公然跳出来向王安石发难,历数他的十大罪状,意欲阻止改革时,神宗不仅当场为王安石辩护,而且事后还罢了吕诲的御史中丞,把他贬到邓州去了。随后,侍御史刘琦和监察御史里行钱顗以及殿中侍御史孙昌龄弹劾王安石,反对新法,神宗也都将他们贬职。

    后来,在谏院任职的范纯仁上章弹劾王安石,指责王安石“掊克财利”,尽管范纯仁是范仲淹的儿子,神宗心有不忍,但还是将他贬出京城,出知河中府。御史中丞吕公着、参知政事赵忭、枢密副使吕公弼、御史程颢等因为反对新法也相继被罢黜朝廷。而王安石和他的“铁杆哥们”韩绛则被提拔为同平章事,成了真正的宰相,朝廷中的最高行政长官。

    然而,令人感到颇为遗憾也颇为匪夷所思的是,作为改革的总后台,尽管神宗竭力为王安石撑腰,而王安石对于改革也可谓殚思竭虑、鞠躬尽瘁,且义无反顾,勇往直前,但改革却始终步履蹒跚,寸步难行,经常会遭遇到坎坷乃至陷阱。

    我们看神宗一朝的“熙宁变法”就正是这样。
有道是:“吹开青苔喝凉茶”。今天,在时间已经过去了900多年之后,倘若对这场曾一度沸沸扬扬但最终却前功尽弃无疾而终的变法尽量冷静客观地进行案例分析,那么,我们就会惊奇地发现,导致“熙宁变法”“非正常死亡”的其实并不是它自身染上了什么不治之症,而完全是由于外力的侵犯与伤害置他于死地的。

    的确,仔细考量,我们会觉得,当年由神宗赵顼一手策划与推动的“熙宁变法”,无论它的改革初衷还是它的改革时机,都是再合适再正当不过的,纵然新法的某些具体内容或变法的制度设计有一些瑕疵,执行的某些具体程序或环节也难免存在些漏洞,但只要在变法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改,加以完善,许多困难和问题还是可以克服可以解决的。

    然而,就因为变法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反对派别有用心地加以歪曲甚或篡改,由此使改革画虎类犬,面目全非,一场原本好端端的改革,虽然播下的是龙种,可是,到头来,收获到的却是跳蚤!

    在这方面,不妨举一些实际的例子予以佐证。

    就说“青苗法”吧。

    北宋时,民间高利贷非常猖獗。那些放高利贷者,贷给穷人的利息,往往是本钱的两倍或三倍,以致造成许多下等户农夫破产。实施“青苗法”的本义,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熙宁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父母官时就试行过这一法律,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不谋而合,先后在自己的辖区开展过“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正式实施这项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才正式推向全国。而且,在颁行之前,他还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

    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官员或为了政绩工程,或为了从中渔利,甚或对新法原本就很抵触,于是便故意捣乱,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

    据史料记载,虽然官方规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至5倍的,比高利贷还要高许多。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下指标,逼迫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竟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

    如此一来,实施青苗法就成了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盘剥百姓的苛政。而青苗法也自然就由良法蜕变成了一部让“天下汹汹”、“民怨沸腾”的“恶法”。


  再说免役法。

    免役法也称“募役法”、“雇役法”。在实施免役法之前,宋帝国实行的是差役法,也就相当于秦朝陈胜、吴广当年千里迢迢所服的徭役。据史料记载,宋代的差役,种类也实在太多,有保管公物之役,有督收赋税之役,有追捕盗贼之役,有传递命令之役,不胜枚举。大量繁重的差役使百姓东奔西走,苦不堪言,因此,早在宋初就有人深感“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

    熙宁四年(1071年),由王安石领导的“国家改革委员会”在汲取当时江浙数郡实行雇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免役法。该法制定后,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先在开封府试行,然后推行到全国。其法规定,民户不再服原“衙前”等役,改为按户分等定下同数额,随同夏秋两税缴免役钱,穷苦下户免缴。官府雇人充役,按照执役的轻重给酬。

    由此看来,免役法本身是非常不错的,用一句行话说就是非常符合实体公正以及民主平等的原则和精神。然而,就因为在北宋前期,一直存在着诸如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的“特殊户籍”或者说特权阶层,而免役法则将许多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特殊户籍”逐渐纳入了“助役”者的行列,并依据其财产多寡而确定其相应的义务,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由此动了那些特权阶层的“奶酪”,用前些年流行的话说就是损害了那些剥削阶级的利益,所以,这项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大打折扣,常被歪曲,屡遭反对派的抵触、责难与批判。最后,与其他新法一样,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是什么导致了“熙宁变法”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后人在讨论这一桩历史公案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是因为王安石的改革思想与改革实践太超前了,超越了当时的封建时代。如黄仁宇先生就曾说过:王安石与现代读者近,反与他同时代人物远。而李亚平先生在其《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实录·都是王安石惹的祸》一文中则说:“原因是,天还没亮,而王安石起得太早了。”

    仔细想想,这种观点颇值得商榷,因为,事实上,在任何时代,改革者永远都是“独行侠”,都会是因兴利除弊而动了特权阶层与既得利益者的“奶酪”,因而毫无疑问会遭到这些社会“强势群体”群起围殴以致乱棍打死的“黑衣人”,不妨假设一下看,倘若说,900多年前,在北宋时代,王安石起得“太早了”,那么,等到今天,在时间过去了那么多年之后,如果再让他起床的话,应该说起得不早了吧?可是,假若现在——在一部分人已先富起来,那些特权阶层和既得利益者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让王安石出来再推行他的那一揽子改革,我敢肯定,在他的前面,照样会是“地雷阵”或是“万丈深渊”,在改革中他照样会碰得头破血流,而改革也照样会在一片威吓怒骂声中偃旗息鼓,无疾而终,最后照样摆脱不了失败的怪圈与宿命。

    所以,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王安石起得早不早,改革是否超越了时代,关键也并不在于他的改革措施以及用人是否得当,并不在于他的性格是否固执己见,或者说是因为他不善于做“统战工作”,不会化敌为友,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以结成最为坚实牢固的改革同盟,而在于王安石没事找事,偏要去动那些几乎掌控社会各个领域巨大权益的特权阶层的“奶酪”,偏要去捅——除非改朝换代,否则,在人治社会里任何时代任何人都不能去捅也不敢去捅的“马蜂窝”!所以,王安石幸亏生在宋朝,如果是生在秦朝或唐朝,像他这么身在官场却不懂得明哲保身,偏要傻不拉几地触犯众怒,最后绝对不会只是被一群马蜂盯得鼻青脸肿了事,而很有可能会招来杀身之祸,像商鞅以及王叔文那样作法自毙,自寻死路。

    这,也正是封建时代改革的不幸或曰悲剧之所在。

    仔细想来,历史有时也真的是让人“读不懂”,百思而不得其解:古往今来,我们这个国家似乎总是这样,在平时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对社会现实不满,可是,当真的对这些社会现实进行改革时,他们又会对改革这一“新生事物”设置重重障碍,由此造成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历次大大小小的改革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过早夭折,几乎没有一次改革能最后杀出重围,喜奏凯歌,而那些改革者,像商鞅、王叔文、王安石,张居正,包括光绪皇帝,等等,最后一个个都下场凄凉,结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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