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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河村发生了一件看似普通却蹊跷的纠纷!
当天下午,该村村民张长坡老人(1940年生)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被一个40多岁壮年妇女从身后一记闷砖打倒,(该妇女是老人邻居,因两家以前有过纠纷,已解决。)但该妇女不服,这次心存报复心理。但张长坡老人因年龄已大,又是农村所称的单门独户,怕惹事,被打倒后赶紧挣扎站起来往家走,却又被丧心病狂壮女人拽着衣服进行厮打!老人接着被经过近两个小时厮打侮辱,棉衣被撕破,棉裤被撕烂,脸被抓烂,直到110民警赶到才被停止殴打。但那个妇女却没有因警察来而停止辱骂,很是嚣张!
此后经派出所委托,张长坡老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那个妇女却鉴定为轻伤,说是因锁骨骨折。
老人在派出所做的口供是没有打那个妇女,当时有一个同街的青年可以作证。那个妇女却说是老人先打她,把她打在地上骨折的,也说那个青年在场。单处于某种原因,该青年并不愿意作证。(原因是老人家是单门独户)而该女人仗着势众找了两个妇女作证,说她们当时在几十米外的街口看见老人打她了。这样形势一下子逆转了,老人除了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还要承受赔款和刑事的处罚。现在案件正在处理中,老人却应为这件看似公正而又不公平的事整天唉声叹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上述法律规定供网友参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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