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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龙委员: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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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09: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会授权发布)马大龙委员: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

(转帖)

2009.3.9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9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6位委员代表作大会发言。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委员发言的题目是《维护科技奖励尊严 深化奖励制度改革》。马大龙委员认为,适当延长科技奖励评奖周期、调整科技奖项设置、完善评审机制,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改革。

  马大龙委员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获得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在国内外掀起轩然大波。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因此,有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

  结合当前科技奖励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适当延长科技奖励评奖周期。

  我国政府科技奖励评奖周期普遍较短、数量较多、范围较广,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奖励质量难以保证。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同时,在短时间内组织完成如此大规模的评奖,时间紧张、过程匆忙,奖励的公正性和效率难以兼顾。

  二是耗费行政资源,影响科研工作。各地各单位为应对频繁的奖励申报与推荐,耗费很多人力物力财力。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务,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

  三是降低奖励的荣誉导向。在现行评奖体制下,奖项设置较多、评奖周期较短,加之评奖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对奖励的追求往往出于追名逐利的需要,扭曲了奖励的导向作用。

  二、调整科技奖项设置。

  (一)减少面向市场的成果奖项比例。这种奖励不仅耗费奖励资源,而且干预市场竞争,更重要的是一旦市场反应与奖励结果相背,即使与技术本身无关,也会令公众对科技奖励的权威性产生强烈的质疑。因此,建议逐步减少国家和地方科技进步奖中面向市场的成果奖励。

  (二)精简部门和地方设置的科技奖励。目前,全国有数十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数百个受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设置了科技进步奖,奖项分级多达三级,每年奖励项目数万项,获奖人员达数十万人,奖励对象分散,奖励强度低,人均奖金不足千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大幅度精简地方和行业科技进步奖、减少奖项分级、加大奖励强度。

  (三)转移奖励重点,增设杰出科技贡献奖。加快以奖项目为主向以奖人为主的转变。建议在继续保留最高科技奖的同时,增设杰出科技贡献奖,奖励在各自领域作出长期性、系统性杰出贡献,并享有广泛学术声誉和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科技人员。

  三、完善评审机制。

  (一)强化资格考察,确保奖励公平。当前,科技奖励获奖人员论资排辈、论行政级别排位现象严重。据某省专家统计,2003—2005年该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占61.16%。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全部11项非集体奖励的第一获奖者,只有一位没有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据我社最近进行的近8000份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超过一半的科研人员认为科技成果获奖人排序优先照顾的是行政领导而非实际突出贡献者。为此建议,强化对候选人相关条件的审查、加强推荐把关、在评审中加入对获奖人员资格的考察、完善公示制度,将奖励重点回归到那些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身上。

  (二)调整评审时限。我国科技奖励参评项目的最低完成年限仅为一年。众所周知,科研成果需要较长时间的检验,方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诺贝尔奖为例,1901年到1980年间,获奖科学家从作出重大发现到获得奖励的平均时间间隔为13.85年,其中间隔5年以上的高达86.26%。当前,我国大多数获奖科研项目从研究出成果到参与评奖的时间间隔远少于5年。一些科研单位和个人为了评奖,项目还没完成就开始“包装”、公关跑奖,这样的科研成果质量如何可想而知。据九三学社的问卷调查结果统计,66.9%的科研人员认为奖励候选项目应有5—10年的应用后才能申报奖励。因此,建议奖励候选项目至少应有3—5年以上连续、稳定和有效的验证或应用后才能申报(对于少数特别注重实效性的科研领域可适当调整),以确保成果的成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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