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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美国刑事案件遇上“神经病”
绝大多数判决不会受神经学证据影响,要达“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是非的认识完全没有概念”才可。如不是完全的认知损伤不行。
2016-01-25 14:16
2016年1月25日 讯 /生物谷BIOON/--2008年,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30岁的John Nicholas Gunther用一根金属管将其母亲杀死,之后盗窃了他母亲的2378美元现金,信用卡DVD/VCR播放器以及一些止痛药。在审讯时,Gunther承认了其杀人的罪行,但要求将定罪降低为二级谋杀,理由是他之前并没有预谋。一位临床心理学家与神经学家给他做了脑部测试,发现其脑部前区有两处损伤,一处是由于外力导致,另一处是由于吸毒过量,该两处损伤使得其脑部额前叶区域的功能受到了破坏,这可能会降低其计划谋杀的可能性。然而,仅仅这一证据无法减轻其罪行:其它证据表明Gunther曾多次与朋友谈论要杀死其母亲。基于所有证据,法院宣判其为一级谋杀,有期徒刑25年。
Gunther的案子标志着一个趋势的兴起:从2005年到2012年,有超过1500件案子的定罪依据中囊括了神经生物学的证据。相关的研究结果发表在最近一期的《Journal of Law and the Biosciences》杂志上,作者是来自杜克大学的Nita Farahany。就2012年的一年时间内,有250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神经方面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称“大脑驱使自己犯罪”。这一数字较2007年增加了一倍。
Farahany称:在死刑案件中,神经方面的证据,比如核磁共振、认知损伤测试、遗传检测等等,可以作为被告免受死亡处罚的抗辩。然而,他们通过收集这方面的大量案例,发现近年来这一方面的证据广泛适用于抢劫,诈骗,贩毒等非死刑案件中。
然而,将神经学家拉过来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抗辩都能成功。绝大多数判决并不会因神经学方面的证据而受影响,就像Gunther的案子。大多数州对神经学证据的要求是要达到“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是非的认识完全没有概念”才可以。即使犯罪嫌疑人精神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不是完全的认知损伤,还是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
不过,在有些方面神经学的证据还是提供了不小的帮助。Farahany发现神经学证据第二大的用处是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服罪,坦白,接受审判与接受判决的能力。例如,在一个案子中,被告人已经被证明具有诈骗情节,但其没有接受审判的能力,因此法院裁定其终生被安排在看护室中,而免于受审。
总之,这项新的研究表明神经学证据的加入提高了美国犯罪审判系统的水平。然而,大部分情况下案件中引入神经学证据属于偶然事件,而且作为证据,神经学的诊断结果还没有得到法院系统的完全认可。(Bioon.com)
http://www.sciencemag.org/news/2 ... 7&et_cid=226858
http://news.bioon.com/article/6677813.html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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