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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13岁女孩出庭指证父亲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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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09:5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夫妻闹离婚13岁女孩出庭指证父亲外遇

京华时报  2011-11-20 08:20:03

  本报讯 何先生夫妇闹离婚,13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当庭指证父亲有外遇,何先生欲拒付女儿抚养费。近日,顺义法院审理后未采信小丽证言,判决何先生夫妇离婚,何先生承担小丽的抚养费、教育费等。

  何先生称,自己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有小丽。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李女士称,何先生要求离婚是因为他在去年就与一名女子在外同居,她无法原谅,同意离婚并抚养女儿,但要求何先生每月给孩子抚养费700元。

  庭审中,小丽作证称其父亲有外遇。何先生非常恼火,认为是李女士教女儿这么说的,当庭表示拒绝给女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先生有外遇,小丽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凭其证言,也不能认定何先生与其他女子同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何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负担小丽医疗费、学杂费的一半,直到其18周岁为止。(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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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0 09:58:40 | 只看该作者

不应将子女绑上父母离婚的“战车”

不应将子女绑上父母离婚的“战车”

邓盛友 

2011-11-19 17:21:43 来源:红网 

    何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上法庭离婚,13岁的女童小丽当庭指证父亲有外遇。何先生坚决予以否认并表示拒付抚养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审理后对小丽的证言未予采信,后判决准予何先生与李女士离婚,何先生同时需承担小丽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1月18日《北京晨报》)

    外遇往往是婚姻走向解体的重要原因。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竭尽所能向法庭提供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责任,并期望在财产分割等方面能得到更多的份额,这都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基于外遇行为的隐蔽性较强,要想取得对方有外遇的证据,难度很大。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能对此有所了解,这也是本案中,李女士让自己的女儿出庭指证父亲有外遇的动因。

    然而,笔者认为,此法不妥。夫妻双方的感情纠纷,不宜让尚未成年的子女介入过深。未成年人因其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分析及判断能力有限。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民法通则》才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正是考虑到了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特点所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待证事实不是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所能认知、判断的,则其不能作为证人。何为外遇?何为同居?什么情况才能认定为外遇或同居?这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不要说是未成年人,既便是法律界人士也是众说纷纭,难以界定。让一个13岁的毛头小孩出庭指证其父亲有外遇且与其他女子在外同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孩子来说,父亲、母亲,手心手背都是肉。在孩子心中,父母都是其最亲近的人。让其在法庭上指控另外一方有外遇,情何以堪?既便是古代,对刑事犯罪还有“亲亲相隐”制度。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可以让孩子对父母中的一方予以出卖和揭私,那么还有什么亲情可言?须知,就是离婚了,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论由谁监护,夫妻双方都负有相应的教育抚养等职责,这也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庭审中让孩子作为证人指证父亲有外遇,今后,这父女俩又该如何相处?在他们之间制造出对立的情绪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并无益处。

    一方有外遇,另外一方心里痛恨,情有可原。但将子女绑在夫妻离婚的战车上却绝非是明智的选择。离婚本来就是无奈之举,成年人首先应做的就是去安抚尚未成年的孩子可能受伤的心灵,而不应该将子女作为获取利益的筹码。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为图一己之利,而不顾孩子的感受,最终受伤害的可能还是孩子。(邓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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