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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终审获刑4年 称这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2011-10-15 08:07:51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杨玉国
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宋山木强奸罪成立,要入狱4年,赔偿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竟称判自己有罪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案情回放:被害人经期被强奸
被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
经法院查明,去年5月3日下午,刘某提出辞职。当晚7时30分许,宋山木挽留刘某未果后,提出要刘某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打扫卫生。
宋山木挽留刘某遭拒后,恐吓刘某并动手脱刘某衣服,刘某被迫按照宋山木的指令拍裸照。宋山木得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南园派出所报案。5月12日,宋山木投案。
本报深圳讯(记者王纳)昨天下午,宋山木涉嫌强奸案终审判决,宋山木强奸罪成立,维持原判,入狱4年,赔偿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激动,称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
法庭最终维持原判
此前在去年12月,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4年徒刑。其后,宋山木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刘某的陈述推定上诉人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语言威胁及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认定无需测谎
对于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宋山木要求对双方进行测谎这一诉求,终审法院最终判定现有证据已经充足,无需测谎。
法庭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现有的证据也并不能证实被害人试图通过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获取经济或工作上的好处。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无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
雷人雷语
宋山木称——
这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必须要陈诉自己的意见,如果不让他说就把他带走,他就一头撞死在法庭。
宋山木在法庭上激动地表示,法院认定的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是不对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男朋友之前进行串通,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
宋山木还表示,他对终审判决不服,他要申诉,要告到底。
终审判决回应三大焦点
焦点1
被害人刘某是否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宋山木将刘某带至案发现场,是因为刘某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山木的挽留,这一事实可以排除刘某想通过宋山木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
●刘某案发后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山木性侵犯,并选择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可以排除刘某想从宋身上获取金钱好处的动机。
●刘某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除非有其认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不可能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焦点2
宋山木有否使用语言和拍摄裸照等行为威胁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
刘某陈述宋山木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山木电话通话记录和宋山木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作出合理解释:
打电话和拍裸照都是宋山木用来恐吓刘某的手段,只要使刘某内心产生恐惧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电话确实发生和从照相机里查到裸照才能认定刘某陈述是真实的。
只要刘某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焦点3
没有马上报案及事后收到钱的事实,对认定刘某不自愿与宋发生性关系有否影响?
●刘某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内心很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公开个人隐私,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表现犹豫是正常的。
●山木公司汇到其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资,多出部分可能是宋山木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能以此认定刘某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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