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5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借精生子后反悔起诉离婚 称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6 15:5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09月06日 07:00 来源:京华时报
   因为自己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先生自导了一场“借精生子”的闹剧,结果事后却又反悔,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向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拒不抚养孩子。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奇怪的离婚纠纷,判决双方离婚,但张先生需为孩子支付抚养费。

  张先生与林女士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感情非常恩爱,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女士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延续,两人商量去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努力寻找多次都没有合适机会。于是,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意: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妻子,让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怀孕以后,方某与林女士就断绝往来,三人约定都不能将此秘密告诉孩子。

  2005年,林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张先生开始对孩子不错,亲自为孩子起名,生活照顾上也很周到。但是没过几年,张先生与林女士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并由林女士自己承担抚养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双方到庭了解情况,张先生说,孩子不是亲生的只是他要求离婚的理由之一,另一个原因是他虽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但妻子掌握着财政大权,经常不给他钱花。林女士则辩解说,张先生对借精生子一事早已知情并同意,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太不讲道理。法官对双方做工作后,张先生又表示自己愿意给孩子一部分生活费。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是在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过张先生同意并介绍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张先生没有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林女士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记者王秋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9-20 18:38 , Processed in 0.067091 second(s), 18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