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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通报 仍疑窦丛生
2009-6-11
9日晚23时20分,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报:受各界关注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有新进展,经调查,“女生”存在卖淫行为,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深夜23时20分,这份通报的发布时间耐人寻味。可能所有的证据是下午或晚上刚确认,有关方面立马开会,这个案子不能再拖了,于是有了如下措辞:“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这样一个“真相”,让我们始料不及。所谓“有意策划”,是指刘仕华发现出租房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商量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可我不明白,明明知道外边有巡防人员,还要让假陈艳与“嫖客”结伴出门故意撞枪口?难道刘仕华有先见之明,知道警方会抓会打,以便“策划”20万的赔偿?
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说白了,是法医院的关于处女膜完整的证明。可是,处女膜完整与否,对警方而言又能证明什么呢?
通报还特别提到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普恩富“曾因盗窃罪判刑2年6个月”。他们过去犯过罪,但犯罪的人经过改造也可重新做人。过去的罪行与现在的“容留卖淫”也没有必然联系。
其实,警方一开始就进入了一个“假想”的怪圈。当初派出所一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看到一位徐姓(以后又说王姓)男子和刘某某走进出租屋。由于巡防人员没有执法权,便在原地守候,等值班民警前来处理。但当“王某某”出屋时,那3人又突然有了“执法权”?
当初,如果刘仕华一家不向警方索赔,事情会怎样?警方已经道歉了,并答应赔偿1.5万元的医药费和2000元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费。但刘仕华却不依不饶,非要20万不可,还要向法院起诉。如果当初刘仕华接受警方的“协调”,这“卖淫案”不就是以警方的理亏而结束吗?这个案子,很容易让人想到“报复性查案”。一次“偶然发现”的可疑卖淫行为,经过大量求证都没有获得证据,却“查明”了“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如此通报,仍然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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