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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数量泛滥利用率不高 许可实施率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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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4:2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 新浪综合

2017年04月04日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产业升级,国家提出了供给侧改革方案,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的研发水平、创新程度,并反映在品牌知名度等因素上,因此供给侧结构改革所要实现的全面提升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然而,社科院近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7)》披露,当下中国产品供给存在整体质量不高,创新程度不足的情况。中国知识产权还存在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足及保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创新及产品质量的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供给侧改革目的的实现。

  研发投入500万以上企业仅占4.1%

  法治蓝皮书披露,通过对七千多家企业研发项目平均投入的调查发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67%),投入500万元以上企业仅占4.1%。而对企业的专利研发周期调查发现,企业研发周期1年及以下的占23.2%,1年到2年的占44.1%,合计占67.3%;而真正愿意在3年以上进行长期研发的占6.2%。这说明绝大多数企业不愿花费太长周期从事研发活动。

  蓝皮书指出,技术创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虽需要资金投入,但也会产生巨额回报,企业不愿意投入更多经费在技术创新领域是需要进行反思和改善的问题。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供给能力,中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恰恰就是要想办法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并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誉度。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助力供给侧改革也就成为摆在当下的一项重要任务。

  专利申请数量泛滥利用率不高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根据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如果仅仅从专利申请数量来看,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似乎应是位居“世界首位”的,然而从申请专利的质量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日用消费品抑或是高科技产品领域,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供给能力与国际同行相比都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与持续增长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成正比。

  然而,法治蓝皮书披露,企业申请的大量专利并没有真正用于提升产品质量。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年限为10年。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会中途放弃专利。《2014年度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3.8年,实用新型专利为3.5年,外观设计专利为3.2年;而真正达到最长维持年限的发明仅占0.02%,实用新型仅占1.1%,外观设计仅占0.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绝大多数申请的专利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此外,专利许可实施率也能够反映专利实际使用情况。从2012年至2014年,全国共授予国内专利2787707件,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仅为56067件,仅占授权专利比例的2%。该数据也反映出绝大多数的专利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因此,企业申请专利与企业产品供给能力之间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事实上,现有制度中评价政府或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依然是专利量,如:企业要享受诸多优惠福利政策需要专利;企业要减免税收、申请高新企业认证需要有专利指标要求;很多地方和单位的人才引进、人才考评也需要专利。显然,申请专利可以满足多方面的利益需求。加之,很多地方为了争创专利申请数量先进,通过所谓奖励措施为企业申请专利颁发奖金,更加导致专利申请数量泛滥。

  七成人认为知产保护水平需强化

  法治蓝皮书介绍,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为题,对8938人进行了调查,总体上,有67%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甚至有24.4%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大幅强化,仅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适当。从调查结果不难看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事实上,企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是致力于自己创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成本和收益的分析。

  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在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相比之下,美国2007-2012年期间专利诉讼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这与商标经营者长期为维护品牌所花费的巨大心血同样不成正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过低助长了这种局面的形成:创新者在追求产品品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心力才能有所作为,侵权者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抄袭”使用,因此,在中国各类产品供给中模仿痕迹较重,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建议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供给侧改革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供给侧改革。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前述问题,蓝皮书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评价制度,实现供给侧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在调整专利质量考评体系过程中,应当将原有专利量化的指标调整为专利对于提升产品供给的实际贡献值。无论是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抑或是有关高新企业税收减免,或是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以及企业发明创造的相关奖励,有必要取消原有的关于专利量化的规定,而将专利是否实际使用、使用效果、对于产品供给的实际贡献值作为考评指标。在一系列需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中,除专利证书之外有必要提交的是专利对于产品供给发挥实际作用的证明文件。

  蓝皮书还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实现供给侧从模仿向创新转型。虽然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但现有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对创新而言也难以发挥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中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为供给侧持续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为给专利申请人明确的预期,减少预期不确定而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专利法有必要就专利申请周期作出明确规范。与其他类型相比较,发明专利因涉及实质审查,其流程最为复杂。专利法有必要针对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以及审查结果的期限作出明确规范,其中如涉及提交补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补正时间作出规范。同时,针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结果期限作出明确规范。这样,企业在技术升级转型过程中对未来风险就会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和评估,最大程度减少知识产权申请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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