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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1: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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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措施
聚焦政府管理体制不适应创新发展需要、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不顺畅、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不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合理、集聚国际国内一流创新人才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在政府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市场化投入、人才引进、开放合作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着力在创新体制机制上迈出大步子,打破不合理的束缚,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一)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坚持市场导向,以互联网思维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活动的行政干预,改革政府创新投入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需求侧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潜能。
1.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干预。
对应由市场作主的事项,政府做到少管、不管,最大限度取消企业资质类、项目类等审批审查事项,消除行政审批中部门互为前置的认可程序和条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以“管”促“放”,深化商事制度、“多规合一”等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根据新兴产业特点,完善企业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取消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
调整现有行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2.改革政府扶持创新活动的机制。
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加大支持力度,拓展支持范围,突破创新产品示范应用瓶颈。
3.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适应创新活动资源配置特点;实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完善对基础前沿类科技工作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为科学家静下来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4.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
建立科技创新投入决策和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部门间沟通协调。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实现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做好评估和监管。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梳理整合和动态调整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5.建立上海科技创新评价机制。
在完善现有科技指标体系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国际、国内主要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和发布上海科技创新指数,从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产出、科技创新溢出与驱动等5个方面,综合评价上海科技创新总体发展情况。
6.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统筹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制修订技术转移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政府规章。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清理、更新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二)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协同的制度,确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技术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市场在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权。
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积极性。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研究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2.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分类管理体制,推行章程式管理考核模式。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取消行政级别。推进科研院所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探索建立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科研院所职能定位、特点、收支等情况,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院所,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并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科研课题选择权,探索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探索建立上海科研院所联盟,统筹配置相关创新资源,组织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完善高校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
3.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强化权利人维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三合一”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
4.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制度。
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拓展专利保险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5.探索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制。
培育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形成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收入相协调的持续支持机制,采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组织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在承担政府科技计划、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实施激发市场创新动力的收益分配制度。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建立尊重知识、尊重创新、让创新主体获益的创新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创新业绩考核、长期激励和职务晋升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1.完善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
制定职务发明方面的政府规章,建立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国有企业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事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
2.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3.完善创新导向的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竞争类企业,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主动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
4.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探索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5.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
(四)健全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投入制度。
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投入动力的制度环境,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放大作用,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1.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或者贴息支持。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相关制度创新,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创新服务。
2.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发展。
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上海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上海市以不同方式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引导,有效激发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3.创新和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级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上海市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建立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上海市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优化补偿比例和门槛设定机制,继续扩大商业银行试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品种和范围;研究单列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奖励政策,按单户授信一定标准以下、信贷投向对象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形成的年度信贷余额增量进行专项奖励。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方案。
(五)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
建设一支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集聚人才、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政策环境。
1.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建立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务试点。健全国际医疗保险境内使用机制,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在稳定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直接留沪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户籍和居住证积分制度,突出人才业绩、实际贡献、薪酬水平等市场评价标准,加大对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倾斜力度。
统筹协调上海市各类人才计划,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年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担任国有企业部分高层管理职务。建立更便捷的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核心指标。
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开展将申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权下放园区试点,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全球人才竞争,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
2.打通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通道。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科技人才自由流动。改进专家教授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鼓励科研院校人才向企业流动,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在3-5年的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探索支持高校形成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机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可聘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促进产学研用各环节之间协同创新。
3.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把握“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背景下全球产业变革和技术融合的大趋势,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聚焦微电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在高校建设若干个标志性学科,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力争2020年前20个左右一级学科点和一批学科方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改革本科教学,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本科专业。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产业实际需求的支撑水平。
4.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聘用机制。
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制度,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岗位聘用机制,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对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支持部分高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或“非升即转”的用人机制。
5.有效配置高校的创新资源。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将市属高校经常性经费比例提高到70%,实现市属和部属高校的统一。分步推广市属和部属高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让创新主体自主决定科研经费使用、成果转移转化等,更大程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着力打破创新资源配置的条块分割,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鼓励市属和部属高校协同创新,支持上海市统筹用好各类创新资源。
(六)推动形成跨境融合的开放合作新局面。
坚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营造更加适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环境,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全面提高上海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
1.加大对境外创新投资并购的支持力度。
探索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支持上海市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新投资。鼓励上海市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境外投资并购,支持其与境外知名科技投资机构合作组建国际科技创新基金、并购基金。
探索拓宽上海市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兴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2.大力吸引境内外创投机构落户上海。
进一步扩大上海市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范围,吸引具有丰富科技企业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试点。
积极吸引具有国内外综合优势的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双向直接投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国家海外创新投资基金落户上海。
3.积极发挥外资研发机构溢出效应。
大力吸引外资研发中心集聚,鼓励其转型升级成为全球性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在确保对等开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前提下,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强化相关成果在本地转化的机制。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
4.加强国内外创新交流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上海市相关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和培育全球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加强联合攻关,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对长江经济带的辐射带动作用。
探索允许国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
鼓励上海市高科技园区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联合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利用两地优势资源孵化创新企业。用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国家级科技创新交流平台,吸引全球企业在上海发布最新创新成果。建设国际技术贸易合作平台,发挥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等的作用,健全面向国际的科技服务体系,形成国际化的科技创新成果发现、项目储备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
(七)授权推进的先行先试改革举措。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普惠性财税、创新产品采购、成果转化激励等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改革行业准入和市场监管、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管理等制度,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发展等机制,推进开放合作创新。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海市特点,在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和先行先试。
1.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落实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探索鼓励促进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
2.探索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争取新设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的民营银行,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和分配机制,探索与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银行信贷产品,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银监会、人民银行)
探索设立服务于现代科技类企业的专业证券类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股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融资等融资服务,在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证监会)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沪成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方面建立特别的制度。(银监会、人民银行)
3.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
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证监会)
4.落实和探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措施。(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5.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并加强和改进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6.探索发展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
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其国有资产份额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民政部、科技部)
7.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等试点。
在上海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便利服务以及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等政策试点。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
8.简化外商投资管理。
支持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9.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
探索开展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0.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国家科学中心发起组织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探索设立全国性科学基金会,探索实施科研组织新体制,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任务。建立生命科学研究涉及的动物实验设施建设、临床研究等事项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中科院、民政部、自然科学基金会等)
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聚焦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在上述10个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形成一批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同时,上海市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制订新一批改革举措,根据“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分批争取国家授权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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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3年的发展和17年的聚焦,张江核心园已经成为国内最重要的创新创业高地之一。截至“十二五”末,张江核心园累计注册企业超过1.8万余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9家,高新技术企业768家;现有各类研发机构400多家,外资研发机构138家,国家、上海市级研发机构60多家,高等院校及其分院10余所;创新创业人才高度集聚,园区从业人员约36万人,其中博士6000多人,硕士4.3万余人,本科12万人,归国留学人员7500余人,境外人员4300余人。围绕着张江科学城的战略目标,今年张江管委会将继续发挥“张江人才”评选、“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公寓”等举措,为企业、为人才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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