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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女博士生欲报复杀人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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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0:0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钟欣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3-11-29 16:20:51

复旦大学女博士生欲报复杀人获刑3年

  浙江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寿某有期徒刑三年。据悉,复旦大学女博士生寿某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与学生小何相恋,分手后产生报复杀人念头。

  图报复买斧头学开锁

  寿某是浙江绍兴县福全镇人,系复旦大学博士生,现年31岁。寿某曾是小何(21岁)的家教老师,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但终因年龄差距等原因分手。二人分手后,寿某认为被小何欺骗了感情,遂产生了报复念头。

  2012年年底开始,寿某陆续买好斧头、榔头、刀、锯刀、安定片、行李箱等作案工具,并自学开锁技术,拟定作案计划,准备将小何迷晕或用榔头敲晕后,用行李箱带走问话,如小何反抗或未给其满意答复,就将小何杀害。

  藏床下至深夜被发现

  2013年3月2日18时许,寿某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用铁丝开锁后进入绍兴市区城南街道的小何家中,在小何的保温杯内放入安定药后,携带作案工具藏匿于小何的床下。

  当晚,小何回家后,于23时许发现寿某持刀藏匿于其床下,遂叫来父母并报警。寿某见被发现,即将手中的刀扔出后从床下爬出,并与小何的父母对峙直至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

  未出手后果轻获轻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寿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为寿某尚未实施对何某生命构成现实危险的捅、刺、敲、砸等行为,因而不宜将寿某的行为定性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本案系由感情纠纷引起,寿某家属亦在案发前电话通知了何某家属,避免了寿某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可酌情对寿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寿某有期徒刑三年。 (原标题《女博士欲报复杀人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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