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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杂志 有关小志强奸案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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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0:3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关小志强奸案的法律探讨
《强奸疑案》专题报道之三

发布:2012-07-16 10:30:48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 本刊记者 李 蒙  

    由于小志的辩护律师易胜华将此案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中,引来了上百万的点击量,对于此案的讨论,也有一定的热度。多数人同情小志,但同情并不能代替法律,小志是否构成强奸罪,此案暴露出了有关强奸案的刑事侦查和司法实践中的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刊试作梳理。

  

一,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在强奸案中应居于何种地位?

  由于强奸案多发生在私密场所,除了施暴者与受害人,很难有其他目击者,出于强奸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妇女免遭性侵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害人的陈述在认定事实方面居于重要地位,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许多法律人认为,在强奸案中如果过分要求客观性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女性权益。一旦被告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能够吻合、印证,则基本上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但如果缺乏物证,仅凭言辞证据来认定犯罪,错判的风险又是很大的。被错判的强奸案往往都体现出仅凭口供、缺乏物证的特点。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本案中,虽然小志提供了长达百页的QQ聊天记录,证明他与洋洋并非普通同学关系,而是比较亲密的朋友关系,洋洋在案发前的聊天中有许多性挑逗、性暗示的内容,也是她主动提出要去小志家过夜,小志的代理律师也提供了邻居、送水工、送盒饭的工人的一些言辞证据,但这些都不是直接针对强奸现场、强奸行为本身的证据,依然缺乏直接证明小志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客观证据。而在被审讯时,小志确实承认了自己有一些强迫的行为,这也成为对他最不利的证据。而小志的父母仅仅看到QQ聊天记录后,就非常坚定地认为儿子没有强奸,在这位法律人士看来,是对强奸行为还缺乏足够的法律理解,对强奸案的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说谎者的言辞证据   还能否采信?

  受害人洋洋有许多不诚实或起码是值得怀疑的陈述和举动,给人以很有心计、有意敲诈的印象。如她在事后给小志打电话说,将两万元钱遗落在他家,但后来再也不提这两万元钱;如她在报案前要求小志删除手机上的短信和电脑里的QQ聊天记录;如她在庭审时说同宿舍室友曾冒充自己去跟小志在QQ上聊天;她和表姐都说,被小志打得脸颊红肿,当晚给小志打电话小志不接,等等。而证人证言和手机通讯记录却证实并非如此。

  易胜华律师认为,既然洋洋的供述中存在大量谎言,她的供述是否还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在某些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强的案件中,对证据的采信,除了考虑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外,还应当着重注意考查提供言词证据者、取证者的品行。如果被告人、受害人或者证人在其陈述中有说谎行为,该份证据的可信度应当存疑。如果谎言足以令人对其整体陈述产生严重怀疑,该份证据应当不予采信。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席卡恩的性侵案,检方就是基于受害人有说谎行为而撤销了对卡恩的指控。

  

三,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必须明知,如果是不明知的试探,是否也算强奸?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易胜华律师看来,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如果不明知,就不构成强奸罪。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性”是一个羞于启齿的话题,普通女孩子对于“性”更是表现出羞涩、腼腆的特征。在性关系中,男性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行为带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强迫性,女性则处在被动地位,即使是两情相悦,在初次的性接触中,也会表现出轻微的排斥和抗拒。这是基于不同的生理构造和心理因素而作出的本能反应。影视作品中对男女第一次性行为的描述往往是,女性说“不要不要”,最后还是“要”了。男女间第一次的性接触,女性满心欢喜地接受,属于例外情形。

  所以,在易胜华看来,洋洋刚开始的反抗行为,并不能彻底让小志认识到她的真实意愿。洋洋此前给予小志的性刺激过于强烈,使他建立起比较牢固的认识:“洋洋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洋洋的反抗行为给小志带来了认知上的困难:“洋洋的反应到底是羞涩,还是真的不同意?”这种认知的重建,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试探才能形成。所以,在洋洋有反抗后,小志的强制行为有一段持续的过程,持续了几分钟,属于正常现象。他的强制行为只有短短几分钟,没有超过必要的时间限度,也没有对洋洋造成任何身体的伤害。

  

四,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强奸案中,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的界限,也是一个长久争议的话题。一位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因为性别差异而形成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对同一案情,有时女检察官、女法官会都倾向于认为是强奸未遂,而男检察官、男法官则会都倾向于认为是强奸中止。

  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小志有强奸的企图,那么,有没有让他的强奸行为难以得逞的客观原因发生?如果没有,小志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易胜华律师显然认为是后者,因为并没有什么客观原因使小志的行为未得逞,小志主动放弃了强迫行为。洋洋说是趁小志不注意挣脱开来夺门而逃,小志则说是他自己主动放弃了进一步强迫洋洋。后来两人一起离开了房间。

  即使按照小志的说法,小志将洋洋按倒在床上,想发生性关系,由于洋洋进行反抗,小志继续将洋洋压在身体下面,有几分钟时间,对洋洋毕竟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这几分钟的强迫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是由于洋洋的反抗而使得小志的强奸企图无法得逞而强奸未遂?从判决来看,法院认为是强奸未遂。

  

五,一旦立案,公检法人员会否自然倾向于被告有罪?

  在易胜华律师看来,在这起强奸案中,公安一旦立案,将嫌疑人关押起来,如果最后被认定无罪,公安、检察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所以公检法往往都成了“受害人”的同谋,一定要将案子判成有罪。

  而一位法官谈及此案时表示,不排除因为司法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而立案后倾向于判决有罪的情况存在,但那也只是因素之一。在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同其他案件相比,法院判无罪往往需要更大的勇气,如果没有非常有力的无罪证据,是很难判无罪的。因为女性是弱者,保护女性不受性侵害是人类的一大道德底线。法官也是人,在审判强奸案时更容易形成有罪的“心证”,尤其是女法官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会更倾向于同情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因为受害人也是女性,这是同性相惜,天性使然。同时,强奸案一旦判决无罪,法院要承担的舆论压力,也比其他案件大得多。

  

六,认罪换缓刑在强奸案中为何很少出现?

  在一审、二审期间,两级法院多次明确告知小志及其父母,如果认罪即可判缓刑,不认罪就会判实刑,但小志及其父母还是选择了不认罪。有人也许会问,即使他们确信小志没有犯罪,但为了避免牢狱之灾,为何不违心地选择认罪换缓刑,而一定要进监狱呢?

  虽然小志已经年满18岁,但也只是一名大学新生,年龄较轻,人生的旅途才刚刚开始。对于一个尚未结婚甚至连恋爱经历都很缺乏的男孩来说,“强奸罪”的罪名是他一生的阴影,会严重影响今后的恋爱、婚姻和工作。即使在监狱里,“强奸犯”也是最为人所不齿的,他们在监狱里的地位最卑贱,受同监犯人歧视和欺凌的可能性更大。中国传统文化对性犯罪的谴责和唾弃,有时甚至超过了杀人放火,这是小志及其父母难以选择“认罪换缓刑”的文化背景。在他们看来,被判有罪,是因为判决不公,而自己认罪,则万劫不复。

  在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有时陷入这样一种司法困境:尽管法院对小志这样的案件考虑到“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主观上有从轻处罚的愿望,但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又难以判处缓刑,更难以判无罪;而对于嫌疑人来说,认罪尽管可以避免牢狱之灾,但所要付出的代价又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宁愿坐牢,也不愿认罪。

  强奸罪,有时让我们争论得喋喋不休,有时又让我们欲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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