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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罚”!李家律师只有一条路了
发展论坛 作者: 果果乖 关注 于 2013-10-13 14:06
陈枢博文透露了梦鸽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在我们意料之中的。也就意味着天一案二审大幕已经拉开。
不知道李家二审律师请的是谁,但我们认为,不管是谁,他们都必须面对现实,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现行司法体制下为天一辩护,不要像一审某些律师那样,专出馊主意,做一些莫名其妙、隔山打牛的蠢事。
对于二审可能会发生什么,本人在《李家律师作好上诉准备了吗》博文里已经说得很清楚,实际上,留给李家律师走的路真的不多了。在那篇博文里结尾处,本人的话是:假如李家只对刑期上诉,不在此例。
我们知道,罪罚等量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是各国刑法的2条铁律,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罚不当罪”,所谓“罚不当罪”语出于《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不当罪”的直接意思就是相对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处罚偏重或偏轻。
我们说过二审的三种结果,维持原判肯定是李家不愿意看到的;发回重审,会遭到检方和其他被告(特别是已经判处缓刑的小张同学和小魏同学,也不排除大魏同学)的双重夹击,再加上我们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这种可能性也很小;所以,面对现实,李家实际上只有一条路可以走了。
这条路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在“罚不当罪”上下功夫,道理我们已经在博文《李案一审判决刑期之诡异之处(不是对小同学缓刑有意见)》里说过了。
因为一审天一不认罪,估计二审要改口也有难度,但不认罪肯定不能是重判理由,在这个问题上,二审律师的辩护是有空间的。即使天一二审继续不认罪,律师坚持以“罚不当罪”辩护,逻辑上还是行的通的。逻辑分析如下:1、我们自己不认为有罪,但如果合议庭坚持认为有罪,那么,按照“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情节,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2、在共同犯罪且不区分主从犯的同一案件中,在适用同一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条件下,各被告人的刑期适用应该采用平衡原则,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是否认罪来决定谁该从轻,谁该减轻;3、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情节与酌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不同,法院不能给自己设定自由裁量权,也不是以被告人是否认罪来作为前提的,在这里,法院应该适用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不能适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因此,不管认不认罪,不认罚都是可以的。
我们已经发现,法院判案以“当事人自证有罪”来换取轻罪判决甚至换取逃避刑罚的做法开创了一个及其恶劣的先例,希望二审法院会注意到这一点。
所以,我们的意见是,不论天一认不认罪(考虑到梦鸽同志的性格,这种可能性很大),律师的辩护方向应该是“不认罚”!
这可能是李家二审律师的唯一选择了。
另外,昨天开始,有朋友在网上向我提了一些有关二审程序的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1、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程序一般是这样的:二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先要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初步审议,审议后,合议庭初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刑罚处理得当,不再开庭审理,一般会通知辩护律师,交辩护词就是了;反之,如果合议庭初审后感觉对一审判决以上问题的某一部分有疑问,会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也会开庭审理,但合议庭合议后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要给检察院准备时间,这个时间一般会在一个半月之内,所以网上传说二审法院会在一个月内开庭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发生的。
2、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是“一人上诉,全案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一审已经缓刑的被告人也要到庭。审理后,合议庭如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般情况下,一审已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要收监,就本案来说,小张同学和小魏同学可能要重进牢房。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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