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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论坛】 如果当时用李在珂,李天一真有可能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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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8:4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论坛】 如果当时用李在珂,李天一真有可能被判无罪

(转帖)

发表于:2013-10-11 15:01:32

作者:八九不离十

级别:大校 等级15

如果当时用李在珂,李天一真有可能被判无罪
作者 猫蹬江湖

   李天一一审被判十年,从网上披露出来的信息看,绝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李天一强奸妇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李天一案有可能判无罪吗?个人综合各方面信息后,感觉真的有这种可能。
  “老子要没有两下子,能直接了当给发那些短信么?故意卖个破绽,还真当把柄了!我答应帮忙,分文不取,不图后报,接掌首席法顾,纠正其人错误做法,按我的思路,最坏仅判五年,无罪至少有五、六成把握,尔不听吾言,几次三番无端投诉,坏我名声,飞扬跋扈、不可一世,岂知吾并非无能之辈?” —— 李在珂微博。虽然有人认为李在珂吹牛,但本人认为李在珂所讲有一定道理。
  “就说李在珂这个人,他是有意的嘛。因为在这之前,他跟我不断发短信,打电话,表述他想做李天一的律师。”、“我谁都看不上,我就是想做李天一的律师。这是个大案,我可以为我进全国政协和人大加分。第一是为出名,二我也挣钱。”、“你不信你去问问,我八十年代就是北京市公安局什么什么级别的人,你还可以问问某局长和相关领导,他们了解我。”——梦鸽公开揭露李在珂
   刑事案件证据的固定是从公安开始的,轮奸案的事实又是最好认定的,如果警方将案件的证据固定在轮奸案而不考虑其他,检方和法院基本就是个程序而已,所以,李天一有罪无罪的关键不在检察院、法院,也不在于辩护律师水平的高低,而是在于公安是如何固定证据。而从上段文字看,李在珂在北京警方有人脉,而中国警方是如何办案的想必不用浪费口水。  
   李在珂是这样说的“律师就是谁委托就为谁服务。律师的准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胡说八道不歪曲事实,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服务就是好律师。就本案而言,在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前,无罪的可能性占90%;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无罪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因为无罪的证据和条件已经全部灭失了。”李在珂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暗示他有能力摆平北京警方使证据的固定往有利于李天一的方向发展,李在珂的宗旨就是谁出钱给谁服务,甚至说他是“黑律”也可以,如果当初北京警方立案侦查酒吧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我们今天看到的则可能是另一个结果。
   梦鸽很蠢,弃李在珂而找兰和、陈有西。兰和、陈有西也是明白人,他们也知道要帮李天一脱罪唯一的方法是说酒吧组织卖淫引诱未成年人,但他们也是没办法改变已经固定的证据,所以,他们策划梦鸽上访,希望舆论能给警方压力以改变被动,但这一策划终以失败而告终,接下来,判李天一10年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陈有西十分清楚如果酒吧存在组织卖淫对李天一的重要性,他在2013年8月27日《凤凰视频》说“但是李家他不是公安机关他没有能力她见不到被害人现在,只有公安机关能够找到她,只有关安机关能够考察现场,只有公安机关能对这五个人,一个一个的分别审讯,查明真相,所以对于李家来讲他没有办法认定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所以他只有报案,但如果公安机关这个问题上是不查,公安认为这个案子就是个轮奸案,那李家是没有证据的,那对他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公安不查,谁也无力回天。
   从披露的信息看,李在珂是个很功利的人,甚至可以说他是个坏人,但他很清醒,知道为李天一脱罪需要做些什么,梦鸽弃之不用,实在可惜,但话又说回来,如果用李在珂后法院判天一无罪杨女有罪,这将是对法律、对底层民众多残酷的打击。陈有西犯糊涂,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搭上一世英名。梦鸽很傻,昏招迭出,好像除了唱红歌,其他的什么都不会。
   从一审判决后李在珂的微博,看出他对梦鸽既爱又恨,而精明无比的陈有西在李天一案一次次犯糊涂更让人浮想联翩,谷开来一个女人和四个男人的故事刚刚落幕,难道另一出一个女人和四个男人的故事又接着上演?
   网民有福了,精彩的大戏一幕接一幕,红歌或许因此风光不再,将军老矣,尚能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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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08:36:1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论坛】 作者:边草无穷日暮

级别:郎中  积分:65146

发表于:2013-10-13 01:31:21

李天一案二审最新进展!

一:确定开庭。
二:陈枢,王冉,兰和合约期满退出。
三:李肖霖为李天一二审律师。
四:五人全部上诉(缓刑的也上诉),
五:重要证人徐婷婷上庭。
六:受害女杨白领因为其47个谎言法院强制性上庭。
七:李肖霖律师将在二审出示重要证据。
八:梦鸽手机停用将不再向媒体发声。
九:上诉日期为8日早十点低调上诉。
十:请关注李肖霖律师搜狐微博了解案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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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21:29:24 | 只看该作者
李某案两人上诉 教授:若悔罪道歉有望减刑一半

2013-10-12 11:26:57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 

昨天,市一中院发布消息,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昨天下午已正式受理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李某某如果在二审中能做到以下3个方面,刑期最多能减一半:一是李某某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二是有悔罪表现,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表达歉意;三是李某某的监护人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半年来,这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几乎每天都在给人们贡献话题。李双江梦鸽之子的头衔,也让此案一直被娱乐和社会板块新闻争抢,上百名记者,数十位法警,外加数不清的围观群众,庭内庭外或吵闹,或发飙。梦鸽从第一次撑伞逃离到如今信步走出法院后,旋即登台献唱,都一再为新闻瞩目度加分。回头看看,这个本不公开审理的轮奸案,到底让我们看到了什么?获悉了什么?

北京日报10月12日报道 昨天,市一中院发布消息,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昨天下午已正式受理此案。

昨天16时许,市一中院通过官微发布:“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我院认为,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我院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在一审判决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是此案5名被告人中惟一一名成年人,他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得知李某某上诉的消息后,记者一直拨打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电话,但始终联系不上对方。在此案一审宣判后,兰和曾在微博上表示:“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一以贯之,对刑期不予置评。此前有过沟通,只要判决有罪,李家必上诉。对事实、司法和未来的信心永不磨灭。”

10月9日,在一审中曾担任李某某主辩律师的陈枢发表了一篇长微博,表示之前的履行主辩合约已到期,称“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并称在履行合约的这四个月里,自己勤勉尽责,以自己并非聪慧的心智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

马上就访

由于此案涉及到5名被告人,其中两名上诉,对其他3名被告人会产生什么影响?就此,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洪教授介绍,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一个案子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上诉,全案的一审判决不生效。具体到本案,如果二审开庭审理,其他3名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应该参与庭审调查,至于是否参与庭审辩论,可以由被告人自行决定。此外,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同样享受上诉不加刑的适用原则。

洪教授认为,此案的5名被告人中有两名上诉,说明没有上诉的3名被告人无论从定罪还是量刑上,都认可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李某某和王某,至少对一审判决的某些方面不能认同。洪教授告诉记者,从李某某在一审中的表现来看,如果在二审中他仍继续如此表现,预计会维持一审原判。“李某某如果在二审中能做到以下3个方面,刑期最多能减一半。”洪教授所说的3个方面,一是李某某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二是有悔罪表现,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表达歉意;三是李某某的监护人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此外,关于王某的上诉,洪教授认为除非他有重大立功情节,否则他给自己争取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不大,从轻处罚有可能,但依旧会在10年以上。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全案的判决过重,那不管谁上诉谁没上诉,都同样能获得减轻处罚。但如果只是李某某或王某单独有变化,则不影响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杨荣华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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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21:23:47 | 只看该作者
对《李在珂曝与梦鸽见面细节 称其受律师所累》一文分析

(2013-09-01 21:43:50)

(转载)

  《李在珂曝与梦鸽见面细节 称其受律师所累》

  原文见http://ent.163.com/13/0831/22/97L17JH200032DGD.html

  李在珂直言想当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因为他想找影响大的案子扩大知名度,为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另外还有疑似为梦鸽支招应对公众等内容。

  “她说的一些事儿(短信)是一些私下聊天的内容,也没有什么出格的话,也没什么见不得人的。把聊天内容抖出来说事儿,我也不知道是何原因,百思不得其解。我想是因为有些问题、有些事,我不能做、不想做、帮不上她的忙,所以她才如此。”李在珂开门见山,首先表达了对梦鸽针对自己并曝出短信内容的不理解。就在前一天的专访中,他也同样回应了梦鸽的控诉,称自己并未威胁她,“今天让你哭,明天让你笑”不过是表达庭上他们笑话自己律所律师的愤怒。而进人大进政协一直是自己的政治理想,与案件无关,只是私下畅谈。

  按照李在珂的说法,他早在事发之初就与梦鸽就所接触。

  “首先是她亲自登门找的我,而不是我找的她。她走之前给我留了电话,让我与她继续保持联系。我作为律师,有当事人上门找我打官司,这是客户,也是一个机会,我想与她签订委托协议,来给她的儿子辩护,这没问题。我们律所是盈利性的,谁不想挣钱?”

  之后,他就此案给梦鸽出主意,大致有三点:

  一、酒吧经理曾给李家发过短信,要求50万,确实不排除敲诈勒索的可能性,梦鸽应该马上报案,将酒吧经理和被害人立即抓获审讯。

  二、打人一事有口供有审讯录像,躲不了,应不回避,但打人和发生性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虽然打人,那也是在嫖娼的过程中因嫖资问题或其他问题发生纠纷,和性行为无关。

  三、因为强奸犯罪和普通的刑事犯罪不一样,强奸犯罪就是受害人一个人说了算,它主要就看是否真正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其他一些旁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被害人的证词中,有20多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里边有同事证言、经理证言、物证、有法医鉴定,都能证明是假的,完全可以用这些东西来推翻她说人强奸、人违背她意愿。

  但李在珂无奈表示,梦鸽并未采纳他的意见,时过境迁才想到报案称被人勒索。

  “这是刑事案件,有些证据、证人、证言,时过境迁,都已经(没有了),即便是(有),对方也做好准备了。我也注意到,当庭,证人张某(酒吧经理)对答如流。这能说我在害你儿子么?”

  虽然该案判决未出,但李在珂认为结果已经无可逆转,而梦鸽不能怪自己。

  “梦鸽老师要生气的话,只能生自己的气。现在的结果是没法逆转的。要埋怨就埋怨在外围出馊主意的某些律师。这个案子走到今天,跟他们出了馊主意是有关系的。这个案子开始本来社会就很关注了,有些律师还频繁在网上去发消息,说些有罪没罪的,挑动(和大众的)对立情绪,倒是满足了一些律师的个人需求。坑梦鸽的,我毫不客气的说,是这些出馊主意的律师,还有那些在网上发消息的水军。”

  “我给梦鸽出的主意,已经错过时机了。我相信有冤枉,我也相信嫖娼,但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强奸罪的要据了。再上诉,估计也难以逆转。”

  此外,回忆起李某某的庭审表现时李在珂说“但我注意到当时庭上,在梦鸽站起来指责我的时候,他攥着拳头怒视着我,我当时与他对视,笑了笑,点头示意。我当时心里在说,‘孩子,你叔叔没害你。你父母没有按我的意思去做,能怪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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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分析:按照李在珂这些话,证明了如下事实:

  1、“在被害人的证词中,有20多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里边有同事证言、经理证言、物证、有法医鉴定,都能证明是假的,完全可以用这些东西来推翻她说人强奸、人违背她意愿。”

  这句话说明如果以事实为依据,辩护律师是可以辩护为“嫖娼”而非“强奸罪”的。

  2、“这是刑事案件,有些证据、证人、证言,时过境迁,都已经(没有了),即便是(有),对方也做好准备了。我也注意到,当庭,证人张某(酒吧经理)对答如流。这能说我在害你儿子么?”

  在李在珂看来,证据灭失,根据法律条文就可以把“无罪”变“有罪”。
  这个推论完全颠覆了“证据灭失也改变不了事实”这个真理!!!!

  3、“梦鸽老师要生气的话,只能生自己的气。现在的结果是没法逆转的。要埋怨就埋怨在外围出馊主意的某些律师。这个案子走到今天,跟他们出了馊主意是有关系的。这个案子开始本来社会就很关注了,有些律师还频繁在网上去发消息,说些有罪没罪的,挑动(和大众的)对立情绪,倒是满足了一些律师的个人需求。坑梦鸽的,我毫不客气的说,是这些出馊主意的律师,还有那些在网上发消息的水军。”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不听我的话,不请我当辩护律师,请别人,就是这个结果。
  明显的故意报复

  4、“我给梦鸽出的主意,已经错过时机了。我相信有冤枉,我也相信嫖娼,但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强奸罪的要据了。再上诉,估计也难以逆转。”

  这句话更明显:李在珂也承认,这是一个嫖娼案,如果判强奸就是“冤枉”。

  5、“但我注意到当时庭上,在梦鸽站起来指责我的时候,他攥着拳头怒视着我,我当时与他对视,笑了笑,点头示意。我当时心里在说,‘孩子,你叔叔没害你。你父母没有按我的意思去做,能怪我吗?’”

  这句话的意思:幸灾乐祸。

  以上分析,大家看出了什么?

6#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9:28:58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李在珂是个有才干、有智慧谋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故本人强烈建议梦鸽等请李在珂做李天一案的二审律师,力争李天一等能获轻判!

5#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9:06:38 | 只看该作者
李在珂是个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能把两人辩护判成缓刑--不用坐牢了!这对当事人是相当了不起的结果!

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9:04:33 | 只看该作者
李在珂是个有本事的律师,建议梦鸽等请他做李天一案二审律师!

3#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8:55:40 | 只看该作者
都别吵了,李天一案就是强迫卖淫罪——李在珂律师最早就提出是这个罪名!

楼主:秋水共长天_期遇 时间:2013-09-01 22:21:00
  
  这是转帖,原帖作者不爱顶贴,我来,进来看了觉得有道理的顶一下!天一,杨女两边都不是好鸟,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也不叮无缝的蛋。

  李在珂律师原来想争取给李天一辩护,是因为他最清楚这个案子应该定罪为:强迫卖淫罪。

  可惜梦鸽不用他,还怀疑他,导致李在珂律师好心没好报,那人家也就不管了,现在天一要定成个强奸罪,李在珂律师也不出手相救了,怪谁呢?

  ================================================================以下是转帖内容,附带图片。

  早在2月就与李家接触 曾认为李天一或不构成犯罪

  李在珂早在案发不久的2月就发表过长微博,声称案发后即接到本案几名涉案人员直系亲属的法律咨询,是最早接触此案的律师。在长微博中李律师认为此案“极有可能只是一起普通卖淫嫖娼治安案件”,而李天一可能不构成犯罪。他提到曾在案发后见到李天一的母亲梦鸽,“虽然是歌唱家,但没有一点架子,给我的印象是很温和,很典雅。”而关于李天一,李律师称梦鸽说儿子绝对不象外界报道的那样,“平时也是一个好孩子,懂礼貌,爱学习,在出事的前几天还请了画家到家里指导画画。”他还公开指责网友对李天一案的评头论足是“文革流毒”。

  案件定性错误:是强迫妇女卖淫罪而非强奸罪

  李律师表示了对李天一案定性的质疑,“本案定性错误,应当定为强迫妇女卖淫罪而非强奸罪”,他认为被害人杨某是酒吧的职员坐台小姐,与酒吧存在雇佣关系,杨某的意愿是受该酒吧支配,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酒醉不能辩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杨某出台卖淫,应追究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称李天一比窦娥还冤 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

  李在珂在微博中认为如果此案真的判了强奸罪,李天一等五人比窦娥还冤,他颇有自信的表示自己曾给梦鸽出主意,他认为五个嫌疑人主观上只有嫖娼的故意并付二千元嫖资,他希望通过组织在京顶级刑法学家论证,把上述观点借专家的口说出来,影响舆论,其次是做检察院和公安的工作把酒吧经理抓了,搞出一个案中案,“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

154869422.jpg (70.44 KB, 下载次数: 58)

1548694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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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8:51: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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