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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旅游诉讼会否“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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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10:3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旅游法实施旅游诉讼会否“井喷”

2013-10-01 08:42:01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旅游法不仅涉及到旅游者、经营者,还涉及到政府对旅游促进、旅游监管的责任。这部法律不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规范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对公民义务、企业义务和政府义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座谈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13-10月1日起施行。时值黄金周,又是我国首部旅游法施行,这部法律受到人们的热切关注也就不足为奇。旅游法实施会不会带来旅游诉讼的“井喷”?能否革除旅游业的痼疾?在实施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人士就这些焦点问题进行了座谈。

【主持人】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座谈嘉宾】
  孙晓洋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 川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安心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 坚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张 思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梁雅丽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
  主持人: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各位嘉宾都是律师,在律师眼里,对这部法律实施后具有哪些现实意义和影响?
  李川:除了衣食住行以外,旅游已经进入平常百姓家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出游经历。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法不是部门法,也不是小众的偏门法,它跟衣食住行确实有很大关系。从国家层面来讲,旅游既是第三产业,又是服务业,它能够拉动内需,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趋势。
  我们看到,旅游法正是在市场有巨大需求的情况下出台并颁布的,这是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相配套的一部法律。我们也注意到,旅游法不仅涉及到旅游者、经营者,还涉及到政府对旅游促进、旅游监管的责任。这部法律不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规范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对公民义务、企业义务和政府义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孙晓洋:纵观旅游法全部条款内容,可以看出,这部法律体现出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均衡保护,在此基础上相对向旅游者倾斜,我个人理解这是在这部法律立法中体现出来的一种人文关怀。
  王安心:旅游本身具备的“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也是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概括讲,这部法律组合性比较强,跟旅游产业特点有关,它是旅游产业的法律,同时也是兼顾到所有行业、产业的法律;它既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又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还对政府作为作出了大篇幅的规定,包括对旅游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规定。
  武坚:关于旅游法,我们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曾受全国律协指定,参与过这方面的座谈会以及草案讨论。虽然存在一些比较大的争议,但旅游法在立法宗旨等问题的把握上还是比较全面的,它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张思:从司法实践来看,旅行社在诉讼中属于比较弱势的群体,尤其在做调解工作时,法院通常认为旅行社毕竟是企业,其经济实力远远大于普通旅游者,所以,可能会有些倾向性。但是,旅游法出台之后,作为保护旅行社的依据,法院侧重保护旅游者的局面可能会有所缓解。
  梁雅丽:旅游法对于旅游组织监管职能的规定比较多,有27条涉及到旅游监督管理,主要从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的角度做了加强。这样,对旅游者权利保护确实是有效的。
旅游纠纷会不会“井喷”
  主持人:旅游法实施以后,涉及旅游纠纷的官司会不会更多?
  李川:旅游是后起行业,本身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这与其产业运行模式和有关业态有关。按照传统合同及标的来讲,旅游合同具有相对标的小、时间性强、事务琐碎等特点,还涉及到电子邮件、QQ、传真等签约形式,发生纠纷后这些证据怎么固定,怎么具有证据效力?在如此操作模式下,权利义务怎么可以做到相对固定?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孙晓洋:我认为,诉讼量不会增加太多,因为保险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3年前国家旅游局就推广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从推广情况来看,效果不错。这个险种的出现对旅游者来讲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对旅行社来讲更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出现问题后,直接化解了很多矛盾。这样看来,诉讼未必会出现“井喷”现象。
  武坚:旅游法出台之前,其他相关法律对旅游方面其实也是有些保障的。只不过旅游法出台之后,律师在处理相关业务的时候有了依据。从旅游经营者角度来讲,这方面的法律需求可能更多一些,包括最近几个月以来,各个旅行社都在密集地学习旅游法。
  张思:这几年我做旅游方面的诉讼比较多。我觉得,这部法律出台之后,诉讼不一定会增加。旅游法出台后,很多旅行社进行了培训,他们也在想方设法规避风险。
  李川:旅游法实施以后,我们估计案件不会剧烈上升。由于案件争议金额本身小,欧洲游一般两万元左右,国内游一般几千块钱,如果要诉讼,就有诉讼成本问题,消费者如果主张太高,法院也不会支持。很多案件都在调解下解决了,少部分会走到诉讼程序,所以说旅游案件不会特别多。
律师执业会受哪些影响
  主持人:旅游法实施后对律师执业来说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孙晓洋:我想强调的是,律师同行要想介入到这个行业的服务中来,对于旅游产业要有必要的了解,不能临时抱佛脚,律师需要有相关法律知识积累,知识结构必须是立体的、丰富的,这种积累需要做长期的、艰苦的实践和储备。律师为旅游产业提供服务时角色是不确定的。你可能是政府方面的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也可能是为旅游经营者服务的,还有可能是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武坚:从总的角度来讲,律师服务的市场可能会大一些。
  主持人:政府购买旅游方面的律师服务,这会不会是一个更大的市场?
  孙晓洋:法律越规范,诉讼越少。对旅游法不要误读,从旅游法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相对还是比较平衡的。
  主持人:旅游法跟刑法是怎样衔接的?
  梁雅丽: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也不排除个人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强迫交易、诈骗等都可能会涉及到。旅游法出台以后,旅行社的风险防控主要可能在合规化方面,包括培训,包括合规方面的内容,我觉得这可能是最主要的部分。至于诉讼,估计也不会增加太多。
法律实施后面临何种问题
  主持人:这部法律出台前存在一些争议。那么,在这部法律实施后,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
  张思:旅游法出台后,针对旅游者解约方面没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旅游者在旅游开始之前要解除合同,或者想把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出去,目前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我觉得这是个欠缺。
  李川:这部法律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怎么把市场搞好,又不要管死,值得研究。旅游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一定要用市场化手段来管理,靠行政手段是最不灵的。在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款中,行政色彩比较明显,这是立法的一个缺陷。
  张思:旅游法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规定,旅行社为旅行者提供服务时,要求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按照旅游法规定,导游要跟旅行社签劳动合同,要发工资,现在很多是负团费的,导游要“背人头”的,还有拿外地导游证的导游在北京执业,这种情况怎么做?旺季时候,旅行社经常找外面的导游带团,我觉得旅游法的规定不太符合目前的现状。
 制图/高岳  

(原标题:旅游法实施旅游诉讼会否“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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