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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妇女“结扎致死”专家:任何强制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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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7: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一妇女“结扎致死”专家:任何强制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

2013年04月10日14:33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沈红霞丈夫展示妻子的病历。(图片来源:乐云网)

人民网北京13-4月10日电 (记者 李楠楠) 据媒体报道,3月19日,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沈红霞在当地结扎手术后死亡。传闻称,事后当地部门出150万“封口”。而据死者丈夫透露,家属获得的“补偿”是100万,分两次给付,条件是“自愿放弃责任追究”。今日,湖北省通山县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人民网“人民热线”栏目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属于二级单位,其行为跟计生局没有关系。据本网湖北频道报道,通山县已对沈红霞术后死亡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通山县计生局: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的行为跟计生委无关

今日上午,记者致电湖北省通山县计生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属于二级单位,指导站员工属于人才中心,关系都在人才交流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应该属于企业,跟自由人一样,并且不是财政拨款,属自收自支。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的收入来源于开展业务,包括生殖健康类、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比如说优生优育,但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该工作人员说:“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不属于政府部门,并非财政拨款。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的行为跟计生局没有关系。”

咸宁市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此事,但是具体情况不了解。“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属于当地计生局的二级单位,肯定是事业单位。计生局属于公务员,但是否财政开支不清楚。”

通山县对沈红霞术后死亡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据本网湖北频道报道,4月9日,通山县已对通羊镇村民沈红霞手术死亡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调查,县计生服务站在实施输卵管结扎术之前为沈红霞做了术前检查,但没有详细了解病史;术后医生临床观察不细致、发现不及时,在实施抢救中没有及时向县人民医院转诊。县计生服务站和主治医生在沈红霞死亡事故中负有责任。

通山县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人口计生局分管副局长朱某记过处分,给予县计生服务站站长吴某撤职处分,给予责任医生谭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依据《执业医师法》对谭某进行行政处罚。

专家:任何强制行为都应有相应法律依据

针对此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私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政府部门和私人之间的协议不取决于协议本身。如果是一起严重犯罪,政府或者公安检查机构应介入调查。该事件中,协议是私人和计生部门的协议,相当于被害人和被告之间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并不影响政府追责。如果是犯罪的话,则不应因为协议而不予追究。

张教授表示,此事件是否罪责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如果是轻微的刑事犯罪,政府可以自由裁量不予追究。如果是严重犯罪,比如说导致人死亡,政府应当予以追究。“这不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受害人不想追究,则可以不追究,主动权掌握在私人手里。但刑法是政府要管理,无论私人之间达成什么协议,该管的还应该管。这跟计生委没有关系,跟受害人是否愿意签订协议也没有关系。”

张千帆教授认为,当事人可以追究赔偿责任,有无刑事责任不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可以选择促使政府去调查,也可以接受协议或者保持沉默。政府根据证据看计生委有无强迫结扎,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如果是计生委构成违法,构成一种强制犯罪,政府则应介入调查。受害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应该说没有约束力,如果继续走法院的程序的话,则表明原来的协议是不成立的。“任何的强制行为都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指导站如果采取强制行为,应该说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法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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