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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反对公务员妇科体检只是假维权
2012年11月28日14:34 中国新闻周刊
浩浩荡荡的公务员考试刚刚结束,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就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快闪”,打出“要当公务员,不需妇科检”、“询问月经史,怎关公务员”等标语,抗议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活动组织者称,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仅要进行阴道窥器检测,还要回答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等等问题。
大学生的诉求,在“反歧视”的名义下得到了不少网民的附和,并把公务员妇科检查与“潜规则”、雷政富书记的事扯在了一起,使它有了反腐败的味道。恐怕这就南辕北辙了。
体检标准应与工作岗位构成相关性,任意创设苛刻的、与履职无关的标准,就是在搞歧视。比如多年前某地女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双乳对称”,就是典型的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标准,遭到了废止。
但妇检也并非如大学生所抗议的那样都要接受让人难堪的“阴道窥器检测”,那只是针对已婚妇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为不合格。不做妇科检查,不可能确诊当事人是否患有生殖器疱疹等疾病;相应地说,男性公务员录用也要检查外生殖器、肛门。询问月经史,则因为月经情况与女性健康状况有着重要关系,医生可就此综合其他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泌尿系结石、恶性肿瘤等《标准》明示不合格的疾病,以及虽然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标准》第21条)。
近年抗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标准》规定: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为体检不合格。2010年当时即将毕业的湖北某高校学生小洋是个糖尿病患者,他上书人社部、卫生部,希望取消这一“歧视性”的规定。地中海式贫血患者也希望删除《标准》中关于血液病的规定;甚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也希望《标准》中取消HIV的检测……
以上种种诉求,都是在反“就业歧视”的名义下提出的,但是所有“反歧视”的诉求都是指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这与多年前取得重大成功的“乙肝反歧视”不是一回事:一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相当部分是终生不发病的,而前述的血液病、糖尿病几乎必然会病发;二是“乙肝反歧视”针对的是私企、外企等一切用人单位,而现在反歧视,只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
公务员录用不同于普通人就业。众所周知,中国公务员的福利、养老制度有别于普通人,享受着事实上的“铁饭碗”,也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所以《劳动法》里没有规定雇员要身体健康,《公务员法》却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才有公务员录用体检,就是要提高门槛。
中国公务员的待遇实施双轨制,其福利、医疗、退休、抚恤待遇,跟普通人不同。比如,2010年四川一位公务员午休时,不小心摔倒致死,结果竟然被定为“因公牺牲”,引起舆论哗然。但这个评定本身是合法的,因为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工伤条例》,也没有自己的工伤规定,长久以来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此规定,公务员的死亡分为三类:病故、因公牺牲和烈士。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在岗位上死于疾病,公务员都至少属于“病故”,国家要给抚恤金;而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死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雇主不用赔偿。
而且公务员医疗改革也相对滞后。1998年国务院就提出所有机关单位,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但直到今年年初,只有八成省市完成了公务员由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费医疗的报销比例一般在90%以上,而职工医保是在超出报销基数之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更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即使公务员并入了职工医保,也不意味着与普通职工平权;因为还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等“福利”,其医疗报销待遇依然高于普通职工。
说到底,公务员本身就依赖财政供养,无论形式上公务员是否用工资缴纳医保,最终其医疗费用还是要由纳税人埋单。虽然,将无助的病人推向社会是不妥的,但在国人医疗福利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还要优先埋单不健康的公务员,恐怕也不合适。
在双轨制未得到充分改革之前,让一个病号进入公务员队伍,既占用编制,又由纳税人全额供养,并不合适。事实上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不乏混“长病假”的,这只能说明公务员、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滞后,能进不能出。
总之,不以改革公务员待遇双轨制为目的,只希望降低门槛,让自己能“挤上船”的维权,都是在透支改革的公信。扬汤止沸的维权戏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霍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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