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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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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1:2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上述新规定。

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启动立法,历经26年,期间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台。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去年10月、今年8月,两次审议草案。

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对于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患者、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二审稿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三审稿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也就是说,只能复诊一次。

患者的财产权入法保护

二审稿写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三审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医院就诊】

综合性医疗机构设心理门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薄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建议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医护补助】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享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北京调研时,回龙观医院也提出这一问题。目前,回龙观医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该标准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其中由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委员王陇德也提出,调查材料显示,回龙观医院有1300多人,5年来共有369人受到躯体伤害,90%以上来自于病人。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家庭责任】

家人应帮助就诊看护管理

今年8月,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到北京、湖南、吉林调研。

湖南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家庭关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将患者推给医院,不探视、不接回,导致患者出院难。建议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家庭的相关责任。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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