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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涉叛逃等四宗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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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08:5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成都9月5日电 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立军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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