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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点头:日企有条件“娶”璐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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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3:4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05月07日

昨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的交易。此前有外媒报道“该收购案因遭中国主管机关阻扰而暂搁置。”

  该并购案代理律师、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博士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外媒的报道毫无事实依据。比如称“这起并购案原定1月以前完成”,事实上,今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标准后才进行立案审查。“该案审批中不存在保护主义和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高水平专业操作的结果。”

  璐彩特是世界上最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生产商。去年年底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上全球经济放缓致使其遭到重创,拥有璐彩特78%股份的查特豪斯因此同意出售璐彩特公司。三菱丽阳为全球第四大丙烯酸单体供应商,交易完成后,三菱丽阳将控制全球约40%的丙烯酸酯产能。

  去年11月份,三菱丽阳同意以1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璐彩特。今年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双方合并后的MMA市场份额达到64%,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商务部在多次召开下游产业和竞争对手的听证会后,最终提出完成此项交易的三条附加条件:(一)产能剥离。璐彩特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两企业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且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否则将被罚款25万元至50万元。(三)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未来5年不能在华再收购和建新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厂。

  任勇称,“产能剥离”条件的提出是中国反垄断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在欧美都不常见,力度比以前并购案的附加条件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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