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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反腐史上若干第一 第一次反腐斗争起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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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4:2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国;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本。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以来就始终十分重视党性的纯洁化,严防腐败现象的滋生、严惩腐败分子的作乱。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廉洁勤政、克己奉公的,尤其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私奉献,艰苦奋斗,联系群众,鞠躬尽瘁,体现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真正做到了“朗如日月,清如水镜”,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光辉典范。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极少数人经不起考验、腐败蜕化的现象。针对反腐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停止铲除腐败这一毒瘤的脚步,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大力倡导公仆意识和廉政作为,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留下一项项第一。

第一次反腐告诫

1949年3月5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向全会人员做了重要报告,并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报告》号召全党必须警惕党内的骄傲自满情绪,必须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必须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毛泽东从对党和国家、人民利益极端负责任的高度上,及早提醒大家并谆谆叮嘱“赴京赶考”,“不学李自成”,“我们要考出一个好成绩”。

第一个反腐败机构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旨在实行党内监督。《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随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并配合党的各项工作逐步有序展开,在反腐败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作被取消和停顿下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出陈云等100名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维护党规党纪,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扬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切实搞好党风。这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坚决抵制和铲除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

向毛泽东直言反腐第一人

195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30周年前夕,湖南省民主人士、毛泽东的忘年交、后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的仇鳌(1879—1970),给毛泽东写去一封洋洋数千言的长信。他在信中恳切直言:“将马恩列斯及你的著作深刻研究,大足以创造另一世界及另一国家之经济文化,这是无可置疑的。唯党一接近实际政治,最易停滞与腐朽。从来讲主义,谈政治,在宣传的革命时期,属于破坏方面,无所顾忌,易于成功;而革命胜利后,迄至掌握政权,进入主义的建设,千万头绪,学识不够,经验全无,不但难见成功,而且时有错误,遂不免自起怀疑,顿生停滞现象。在此期间,最宜鼓起勇气,克服此种困难,使既定政策能逐步实现。又,同志们在地下工作期间,正如孟子所谓‘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此皆能忍受。一旦革命成功,上述各种情况忽然消逝,取昔日敌人之所有者而尽有之,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皆达愉快,不免在有形与无形之间,使革命的伟大前途,因腐蚀而发生障碍。此则当前未可丝毫忽略之问题。好在你党有一革命武器,即批评与自我批评。但须时时把握这个武器,不仅自己党员,就是党外人士,亦应争取共同掌握,相互运用,则一切难艰皆可克服。”仇鳌这封信有两个特点:一是见事早。远在新中国刚刚建立之初,仇鳌就很有预见性地指出,共产党在执政后一定要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正确对待工作的失误。二是语言直。全信没有颂词,没有谀词,没有八面玲珑的话,只有苦口良药般的警戒良言。毛泽东看了这封信以后,慨叹颇多,感同身受,深为佩服和赞同,立即回信给仇鳌说:“共产党就是需要您老这样的诤友。”

第一次轰轰烈烈惩治腐败的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进行的“三反”、“五反”运动,是一场以反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为突破口,解决惩治奸商、消除官僚主义、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国家计划经济健康发展的持续时间较长的群众性反腐败运动。鉴于在增产节约运动中揭发出大量贪污浪费现象,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把反贪污、反官僚主义作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由此,“三反”运动便在全国展开。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展开。到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宣告结束。在“三反”运动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贪污犯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这场斗争惩处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20世纪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级干部贪污犯

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刘、张二人分别于1931年、1933年入党,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的老干部。解放后,刘、张二人先后担任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还兼专员)。但是他们在领导岗位上未能严于律己,未能继续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很快蜕化变质。据查,刘、张主要犯罪事实有:一是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1万元折合现行人民币值1元,以下同),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二是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勾结奸商以49亿元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三是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举行了公审刘、张二犯的大会,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对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第一部惩治贪污的法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第一宗反腐败案件

1978年,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通知,通报了河南省委严肃查处原驻马店地委第一书记以苏华为首的8人侵占、挪用救灾专款、物资、国家税收、上缴利润共计1.6亿元等违法乱纪事件的情况,并要求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严以律己,防止腐朽作风的侵蚀。

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准则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地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新中国历史上查处的最大一宗经济犯罪大案

1999年8月中旬,中纪委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历时一年半,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调查。事后查明:从1996年到1999年,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犯罪集团竟疯狂走私了价值530亿元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约300亿元。此案涉案人员多达500余人。其中审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内部违纪违法人员23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23人。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后迄今查处的案值最大、危害极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此案的成功查处,是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也为党的反腐败史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的出台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国内严重政治风波,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中央明确提出要办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 同时,党的最高领导层也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便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 13年后,《党内监督条例》终于应运而生。这是我党第一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监督法规,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这是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同时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

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外逃规避打击,在一段时间成为漏网之鱼。 据有关方面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人和不低于50亿资金已经逃到境外。猖獗的贪官外逃和资本外流现象,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 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郑重签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组织、更有力地打击腐败。

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

近些年来,一些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止。为了弥补地方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中央决定组建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中央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机构。 2003年建立的5个中央巡视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在多名经验丰富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领下,已经分赴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海南、四川等省进行巡视,加强了中央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如实举报,是一个党员的正当权利。然而,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特别是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往往利用权力压制举报,对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反腐败斗争是群众的斗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斗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深化斗争。为了鼓励和保证举报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中纪委2003年在对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贪污腐败情况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举报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内含着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促进举报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腐败的行为、提高反腐败群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

如果说,2003年中央对“块块”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手段的改进上;那么,在“条条”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改革上,以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对“条条”监督的改革举措可概括为“三个不再”:隶属关系,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领导人员,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巡视对象,不再包括委、部这些“条条”部门。 具体来说,十六大以前已经开始试点的卫生医药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随后进行试点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共7个单位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由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同时,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这一改变,中央的5个巡视组从2004年起,也不再对这些委、部的“条条”部门进行巡视。

首次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明确为纠风的重点

2003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 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巩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不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初见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不正之风,经过坚决治理,得到显著改善。全国纳入本次治理的党政部门报刊共1452种,其中停办677种,划转302种,实行管办分离289种,改为免费赠阅87种。由此,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中央首次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005年初,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央制定并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等8个方面共21条,进行了规定与阐述。同时,中央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反腐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并且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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