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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闻界的血泪史 记者之死推动言论自由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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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4:1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03年夏,据《大公报》报道,肃亲王奉旨在虎坊桥抓获三名“嫌犯”。对于“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大公报》也不太清楚,只能“俟访明再布。”

就这一次看似平常的抓捕,最终却引起了轩然大波。

被抓的人中,一个名为沈荩的记者后来被慈禧杖刑处死。沈荩之死,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成为晚清中国的著名大案,与新闻自由关联在一起。

沈荩为什么被处以极刑呢?最流行的说法是这样的:

1903年,沙俄拒不履行1902年签订的《交收东三省条约》,不愿意从东北分期撤兵,还提出新的七条要求。当时,刚刚从八国联军进京,狼狈西逃的阴影下走出来的慈禧,不敢抗争,希望和沙俄缔结一项密约,来处理这一问题。

沈荩在日本一家报纸供职,密约签订之前,他通过秘密渠道获取了相关的内容,并把密约草稿寄给天津的《新闻报》(而章士钊的回忆中则提到,是先发表于日本的报纸),提前发表。此事引起世界舆论哗然,中俄签约计划成为泡影,也使得清政府十分恼怒。

由此,沈荩也被称为“最早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人”、“近代第一个以身殉职的记者”。

残酷的杖刑

对媒体而言,如果报道一些血腥、残酷的事情,往往是不能“如史直书”的,因为过于残酷的场面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适感”。

不过,透过《大公报》的报道,我们还是能感受到那种血腥:

“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后不得已,始用绳紧系其颈,勒之而死。”

“当杖毙时……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

当时,正邻近慈禧的生日,本不适宜对犯人正式行刑,但慈禧又必须让沈荩死,所以,监狱有关人员就“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改为立毙杖下”。

更要命的是,当时还没有执行杖刑的“专业人员”,这样一来,沈荩的苦头就大了。为了讨好太后,刑部专门制作了一个大木板来招呼沈荩,导致沈荩“血肉飞裂”,折磨好几个小时后才咽气。

一个叫做王照的“帝党”(戊戌变法中支持光绪的为“帝党”,支持慈禧的为“后党”)分子,当时也呆在大狱中。第二年,他转到沈荩曾经呆过的监狱中。日后,他曾这样回忆那间牢房的境况:“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

王照还回忆,杖毙沈荩后,上面还交代刑部,以病故为名遮掩死因,但沈荩身体强壮,加上仅仅入狱一晚就死于非命,当然遮掩不住。

不久,关于沈荩案的报道铺天盖地,所产生的影响也不是慈禧所能预料的。舆论批判的焦点,是慈禧没有经过审判就直接行刑的行为,还有对言论犯罪的重刑判决。

莫理循很生气

当沈荩被杖毙的消息传出后,有一个英国人愤怒异常,那就是莫理循。他对这件事情的评价颇为激愤,他说,“那个该杀的凶恶老妇人慈禧太后”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愚蠢,使沈克威(即沈荩)被乱棍打死,引起满洲人的很大惊恐。”

他认为,沈荩被杀所带来的反对浪潮,连晚清政府都没有料到。以至后来的《苏报》案等事件上,晚清政府不得不收敛起来,也不得不开始炮制一个像样的新闻法。

莫理循当时是英国《泰晤士报》驻中国的记者。那时,《泰晤士报》的声名如日中天,以至林肯也不得不感叹,“除密西西比河以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能拥有《泰晤士报》那样强大的力量。”

当《泰晤士》开始发展国外报道的时候,它派驻国外的记者,往往有“第二大使”的称号。莫理循正是这样一位“第二大使”。

莫理循留下了大量他在中国拍摄的照片,后来被出版社编辑成《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这样一个大型图册。

在《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中,收录有沈荩的照片。细心的人会发现,背面手写的“沈克威,杖毙,1903年7月31日,星期五”等字样,和其它照片背面的手迹风格完全不同——这张照片背后的字迹异常工整,完全不像其它照片上那样龙飞凤舞。相信莫理循也是希望以这种郑重的态度对自己的同行和朋友,表示内心的深沉哀挽。

其实,除了同为记者的身份之外,莫理循对中俄问题也非常关注。

莫理循认为,英国在中国的利益,不能因为俄国的过分侵略而受损。1900年11月,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后,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按照这一条约,清政府必须撤出奉天,也就是说,东北三省将成为“黄俄罗斯”。

1901年1月3日,从李鸿章处得到情报的莫理循马上撰文披露,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晚清政府取得了有利的舆论支持,最终拒签条约。

或许正因为有同样的经历,莫理循对沈荩才有更深的同情,也对他的被杀有更深的愤怒。

此后,也就是1903年,莫理循利用《泰晤士报》的版面,发动一场遏制俄国的运动,鼓动日本和俄国发动战争。当1904年俄国和日本发起“日俄战争”的时候,有媒体甚至声称,这是“莫理循的战争”。

1903年夏,据《大公报》报道,肃亲王奉旨在虎坊桥抓获三名“嫌犯”。对于“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大公报》也不太清楚,只能“俟访明再布。”

就这一次看似平常的抓捕,最终却引起了轩然大波。

被抓的人中,一个名为沈荩的记者后来被慈禧杖刑处死。沈荩之死,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成为晚清中国的著名大案,与新闻自由关联在一起。

沈荩为什么被处以极刑呢?最流行的说法是这样的:

1903年,沙俄拒不履行1902年签订的《交收东三省条约》,不愿意从东北分期撤兵,还提出新的七条要求。当时,刚刚从八国联军进京,狼狈西逃的阴影下走出来的慈禧,不敢抗争,希望和沙俄缔结一项密约,来处理这一问题。

沈荩在日本一家报纸供职,密约签订之前,他通过秘密渠道获取了相关的内容,并把密约草稿寄给天津的《新闻报》(而章士钊的回忆中则提到,是先发表于日本的报纸),提前发表。此事引起世界舆论哗然,中俄签约计划成为泡影,也使得清政府十分恼怒。

由此,沈荩也被称为“最早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人”、“近代第一个以身殉职的记者”。

残酷的杖刑

对媒体而言,如果报道一些血腥、残酷的事情,往往是不能“如史直书”的,因为过于残酷的场面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适感”。

不过,透过《大公报》的报道,我们还是能感受到那种血腥:

“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后不得已,始用绳紧系其颈,勒之而死。”

“当杖毙时……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

当时,正邻近慈禧的生日,本不适宜对犯人正式行刑,但慈禧又必须让沈荩死,所以,监狱有关人员就“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改为立毙杖下”。

更要命的是,当时还没有执行杖刑的“专业人员”,这样一来,沈荩的苦头就大了。为了讨好太后,刑部专门制作了一个大木板来招呼沈荩,导致沈荩“血肉飞裂”,折磨好几个小时后才咽气。

一个叫做王照的“帝党”(戊戌变法中支持光绪的为“帝党”,支持慈禧的为“后党”)分子,当时也呆在大狱中。第二年,他转到沈荩曾经呆过的监狱中。日后,他曾这样回忆那间牢房的境况:“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

王照还回忆,杖毙沈荩后,上面还交代刑部,以病故为名遮掩死因,但沈荩身体强壮,加上仅仅入狱一晚就死于非命,当然遮掩不住。

不久,关于沈荩案的报道铺天盖地,所产生的影响也不是慈禧所能预料的。舆论批判的焦点,是慈禧没有经过审判就直接行刑的行为,还有对言论犯罪的重刑判决。

莫理循很生气

当沈荩被杖毙的消息传出后,有一个英国人愤怒异常,那就是莫理循。他对这件事情的评价颇为激愤,他说,“那个该杀的凶恶老妇人慈禧太后”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愚蠢,使沈克威(即沈荩)被乱棍打死,引起满洲人的很大惊恐。”

他认为,沈荩被杀所带来的反对浪潮,连晚清政府都没有料到。以至后来的《苏报》案等事件上,晚清政府不得不收敛起来,也不得不开始炮制一个像样的新闻法。

莫理循当时是英国《泰晤士报》驻中国的记者。那时,《泰晤士报》的声名如日中天,以至林肯也不得不感叹,“除密西西比河以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能拥有《泰晤士报》那样强大的力量。”

当《泰晤士》开始发展国外报道的时候,它派驻国外的记者,往往有“第二大使”的称号。莫理循正是这样一位“第二大使”。

莫理循留下了大量他在中国拍摄的照片,后来被出版社编辑成《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这样一个大型图册。

在《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中,收录有沈荩的照片。细心的人会发现,背面手写的“沈克威,杖毙,1903年7月31日,星期五”等字样,和其它照片背面的手迹风格完全不同——这张照片背后的字迹异常工整,完全不像其它照片上那样龙飞凤舞。相信莫理循也是希望以这种郑重的态度对自己的同行和朋友,表示内心的深沉哀挽。

其实,除了同为记者的身份之外,莫理循对中俄问题也非常关注。

莫理循认为,英国在中国的利益,不能因为俄国的过分侵略而受损。1900年11月,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后,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按照这一条约,清政府必须撤出奉天,也就是说,东北三省将成为“黄俄罗斯”。

1901年1月3日,从李鸿章处得到情报的莫理循马上撰文披露,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晚清政府取得了有利的舆论支持,最终拒签条约。

或许正因为有同样的经历,莫理循对沈荩才有更深的同情,也对他的被杀有更深的愤怒。

此后,也就是1903年,莫理循利用《泰晤士报》的版面,发动一场遏制俄国的运动,鼓动日本和俄国发动战争。当1904年俄国和日本发起“日俄战争”的时候,有媒体甚至声称,这是“莫理循的战争”。

《新闻法》上路

沈荩案、《苏报》案,还有《大江报》案等一系列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让清政府开始反省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5大臣先后回国,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他们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

在国外考察中,载泽等大臣已经意识到君主立宪国家的言论自由,并表示了赞誉。不过,他们主张在中国推出新闻法的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很难控制,尤其是租界媒体,更是让清政府鞭长莫及,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的空间,同时,也更好地进行控制。

有官员在提议设立新闻法的时候,就用了这样的理由:“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

1906年开始,《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等新闻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一个国家要么没有新闻法,要有的话,就必须规定媒体的创办条件、审批过程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当然,不少政府为了回避这些问题,就干脆不立新闻法。

在提出新闻法的时候,清政府采取的保守的立场:创办刊物实行注册制,而不是备案制,甚至还要交保证金;同时,不采取事后追惩,而采取事先检查;也有诋毁宫廷、妄议朝政等罪名,报纸很容易就触犯这些罪名……

这样的新闻法遭到批判,当然不难理解。但不管如何,新闻立法的道路已经开始。

在有关新闻的法律出台之前,清朝政府对公民的言论、集会和出版等权利是完全否定的。在实际的判决中,往往采用《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冠以“盗贼”“造妖书妖言”等罪名,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这些罪名非常严重,“其恶已极,其罪至大”,属于“十恶”之一,按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当新闻法出现的时候,清政府已经开始慢慢地承认公民集会、结社和言论等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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