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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7日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日本大分市一名获得永久居住权的79岁中国籍老太太因在申请生活保护费(低保)时遭到当地市政府拒绝,因此向福冈县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分市地方政府取消驳回生活保护费申请的决定。日前,福冈县高级法院对该诉讼案进行判决。审判长宣布,取消大分地方法院以非日本国籍为由驳回原告诉讼的1审判决结果,其作出的驳回生活保护费申请的决定无效。
此次判决是在日外国人因申请生活保护费而诉诸法律案例的首次胜诉判决,意味著拥有在日“永住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同日本人一样享受政府的生活保护,领取生活保护费。该案将为同类诉讼提供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参考案例。
审判长古贺宽在判决中称:“(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等)一定范围内的外国人也属于《生活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直以来,《生活保护法》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国民”。
据了解,这名老太太在日本出生长大,生活陷入困境后于2008年12月向大分市提交生活保护费申请被拒后,向大分县提出不服申诉,请求大分县撤销大分市关于拒绝其申请的决定,结果也被拒绝。2010年9月,大分县地方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必须接受此类请求”,认可了该中国女子的申诉要求。而正式进入审判时,大分县地裁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提讼。在2010年10月,大分县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外国人不适用《生活保护法》”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一志泰滋裁判长称,宪法规定的保障生存权的责任应由国籍所在国政府承担,仅对日本人适用《生活保护法》是行政部门裁量的范围,区别对待具有合理性。
厚生劳动省向各地方政府也下达通知,要求其按照《生活保护法》标准向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支付最低生活保护费,但同时也下令对个人提起的异议申诉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申请生活保护时如遭到拒绝,实际上是不能申诉的,换句话说:就是申诉也没有用。
据了解,生活保护制度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生活保护费的发放对象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日本在《生活保护法》中规定生活保护只适用于日本人,但是在1954年5月8日厚生省发出通知,规定外国人生活陷入穷困时,在符合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得到生活保护。
记者就这个问题,曾询问日本厚生劳动省社会援护局保护课,当问及《生活保护法》与1954年5月8日厚生省发出通知是否矛盾时,该科职员说:并不矛盾,就是说外国人在穷困无助时可以申请保护,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由于不是《生活保护法》保护对象,申诉也会被驳回,也就是说:给不给申请人生活保护,由政府裁量,外国人必须服从裁量。
对于此次胜诉,原告方的辩护律师称,外国人低保作为一项行政措施实施至今,但被判法律保护对象尚属首次。大分市政府已接受该女性的第四次申请,并于今年10月底决定开始发放生活保护费。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外国人家庭从逐渐增加, 2009年已达35035户。
截止2008年底,在日中国人由于伤病等原因取得生活保护的人已近3000人,是2000年的1.6倍。被保护者中最多伤病者,为900人;其次是母子家庭,为536个家庭;再次是高龄者为426人;接下来是残障者,为260人;其它为721人。
和韩国、朝鲜人高龄者成为生活保护主流相对,中国人被保护者以伤病和母子家庭为主流,这一方面说明在日中国人全体是一个年龄构成远比在日韩国。朝鲜人年轻的群体,同时也可以管窥在日中国人的生活状态:
第一、在日中国人是一个有病不愿求医的族群。厚劳省数据显示,日本平均每人每年去医院就诊率为6-7次;而据《中文导报》调查,中国人超过5次者仅为 2.5%,一年之内能数次去医院就诊者也仅为30%,一年去一次的为32.5%。这可能与失去劳动能力的伤病者占中国人被保护者首位有关系。
第二、受保护的母子家庭偏高,和在日中国人是一个结婚难、离婚易的族群有关。2009年,日本结婚总数为70万7734件,离婚总数为25万3353件,成婚与离婚之比是2.8:1。而中日国际婚姻共成婚1万3719件,离婚6474件,成婚与离婚之比是2.1:1。在旅日中国同胞之间,结婚件数仅为433 件,离婚件数838件,离婚是结婚的1.9倍——以上数据显示,在日中国人同胞正成为离婚易、结婚难的族群。这可能与中国人被保护者中母子家庭较多有关。
生活保护是根据各人的困穷程度,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扶助。具体的扶助内容有: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出产扶助、生产扶助、护理扶助、事业扶助、葬祭扶助。
申请生活保护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的现象也引起了各地方政府的注意。今年5月,53名中国人申请生活保护事件引发大阪政府的警觉。大阪警方将多名涉嫌在亲属关系中造假并来日骗取低保的华人和残留孤儿书面送检。为此大阪市政府还讨论制订一项名为“生活保护特区”的提案,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申请者的调查权限,原则上不予受理刚入国外国人的低保申请。
厚生劳动省今年8月17日下达通知,为防止非法、不合条件者领取保障金,要求持有“定居”等签证但入境不足一年的外国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要提交本人以及身份保证人的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
该通知还援引《入管法》中“因贫困、流浪等原因可能给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增加负担的申请者”拒绝入境的条款。要求申请入境的外国人还需提交由计划就业的企业发行的“就业预定证明书”等文件。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上述资料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拒接受理申请。(孙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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