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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警枪杀中国研修生案始末:法庭斗争艰难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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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5:0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05月10日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国研修生罗成被日本警察当街枪击致死一案,从2007年罗成遗属以开枪属违法、防卫过当为由,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来,4年间经历多次周折,4月28日,东京高等法院改判了宇都宫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警方开枪打死罗成为“过当防卫”,勒令栃木县政府向死者罗成家属支付约1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79.2万元)的赔偿金。

  东京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警棍是完全可以奏效的,但是警官没有进行威喝射击就开枪,是违法的,违反了《警察官执行职务法》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手枪的条件。

  罗成被击事件来龙去脉

  这一枪击事件发生在2006年6月23日下午,警方和一般日本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描述是:  2006年6月23日下午4时45分左右,鹿沼警署巡警在离其驻在所数十米外的现金自动取款机附近发现两个可疑人物,遂前去欲进行职务询问,两人见警察走来立即逃走。巡警开警车进行追击,二人分头逃跑,一巡警下车追踪其中一名男子,也就是罗成,追上后两人进行了搏斗,罗成欲夺该巡警手枪未遂,继续逃跑。

  该巡警继续追踪,罗成跑入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挥起院子中的石灯笼顶盖欲砸该巡警,该巡警喊道:放下,不然我就开枪了!但是罗成仍然手持石灯笼顶盖向该巡警袭来,该巡警在离罗成1.5米左右的距离开枪,击中罗成腹部,后罗成因失血过多死亡,该巡警在和罗成搏斗中受伤,医治了两周才得痊愈。

  针对这一事件枥木县警察2006年7月表示:巡警开枪是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不得已采取的行动,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以伤害等嫌疑对已死亡的罗成进行了书面送检。

  和罗成在一起的另外一名中国人当天被以涉嫌违反出入国管理法(非法滞在)被捕。他和罗成一起于2004年4月来到日本岐阜县研修,去年2月,他们离开岐阜县到福岛县的水泥工厂打工。

  而原告方经过调查指出,罗成和另一名中国人在2006年6月22日到西方町找同乡伍先生去玩,第二天他们出去买菜,但是没有找到菜市场,这时罗成看见路旁有自动取款机,罗成想看一看公司的老板是否把工资给他汇到了账户上,可是连续将银行卡塞入三次,仍然无法确认,于是他认为是否是取款机发生了故障,就在取款机的周围四处看了一下,这时巡逻的警察看他们两个可疑,就对他们进行了20分钟左右的询问,当时路上有一辆小汽车开来,警察的警车堵住了道路,询问他们的警察上车移动警车,趁此机会,两个人分头逃跑,警察开始追踪。罗成跑入一户人家的院子里,警察穷追不舍,追入院内,罗成拿起一根栽种植物用的竹竿挥舞,而追踪他的巡警在距离他5米远的地方开枪。

  枪弹命中其腹部,穿透一部分小肠,损伤总肠股动脉,使他于2006年6月22日午后6时16分,由于总肠股动脉损伤造成的腹腔内出血,在独协医科大学病院死亡。

  罗成妻子的哥哥当时对笔者说:已经回到了中国的和罗成在一起的中国人对他们说,他在被捕时看见了去追罗成那个巡警,他穿戴整齐,没有搏斗过的痕迹,身上也没有血迹,说明他在开枪之后并没有对罗成进行救护。

  原告方面认为:巡警向腹部这一要害部位开枪,是在意识到可能致使对方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造成的重大过失,罗成只不过是在挥舞竹竿,完全不能构成紧迫违法的侵害行为,退一步说,就是罗成有紧迫违法侵害行为,也应该选择用警棍或威吓射击等手段来压制抵抗,而开枪是明显的过度防卫,是违法的。

  罗成一家陷入困境

  2007年8月30日,笔者在东京的后乐宾馆采访了来日起诉的罗成的妻子张琴,她对记者说:罗成来日之前是四川省沐川县的农民,他人很老实,是村里的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共产党员,经常受到县里的表扬和嘉奖。张琴还向记者出示了1999年沐川县团委颁发给罗成的“青年星火带头人”的荣誉证书。

  她和罗成之间有两个孩子,当时大的14岁,小的刚满7岁。罗成死后,他们家里失去了劳动力,生活已无法维持。为了养活一家人,最近她自己开了一个小杂货店勉强糊口。

  这次来日本提诉,是她和自己的哥哥及罗成的哥哥一起来的,为了支付路费和旅费等,他们共贷款5万人民币。

  8月30日,他们在开完提诉记者招待会以后,来到独协医科大学病院去领取罗成的遗体。罗成与张琴已经3年半没有见面了,而在异国的最后相见,竟然是面对罗成冰冷的尸体,张琴不由得泪流满面,扶棺痛哭。

  罗成遗体火化后,张琴走访了开枪的巡警所在的鹿沼警察署,和金田一郎副署长进行了20分钟的谈话。张琴说:我们是为了知道我丈夫死亡的事实而提诉的,我们是相信日本的警察的,希望你们能帮助我们。

  法庭斗争的艰难历程

  针对这一事件,当时的枥木县警察本部警务部长佐藤忠志表示:因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将慎重进行搜查,从表面上来看,应属于正当防卫。而中国外交部对此事件表示震惊和严重关切,要求日本政府迅速查明真相,基于中日关系的大局妥善处理针对这一事件,而罗成的家属于2007年8月30日以开枪属违法、防卫过当为由,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枥木县政府赔偿5000万日元(约合328万元人民币)。罗成的家属还于当天以“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的嫌疑向宇都宫地方检察院提交了刑事告诉状。

  但宇都宫地方检察厅在2008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2009年4月23日宇都宫地方法院对遗属提出的民事提诉做出判决,在4月23日判决中,法院方面认为“罗成欲夺警察的手枪,还要卡警察的脖子”,“警察为自卫使用手枪是有必要的”。因此驳回了遗属的提诉。

  原告律师表示:“这是存在重大事实误认的判决,非常令人遗憾,我们将马上上诉。”

  罗成的妻子张琴也自筹资金专程来日本听此案的判决,判决结束后她对笔者说,这次判决是很不公平,当时我在法庭上就想对他们说,你们的判决不公平。

  张琴的哥哥说,我们认为日本是个法治国家,民主国家,因此我们才来打这个官司的,但是现在来看这个判决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罗成家属不服,于2008年8月提出“附带审判”的请求。宇都宫地方法院(池本寿美子庭长)在2009年4月27日,批准了被日本警察枪杀的中国人罗成家属对该警察进行“附带审判”的请求,决定了对开枪的日本警察以涉嫌特别公务员暴行陵虐致死罪进行“附带审判”。

  “附带审判”要求是日本刑事诉讼手续之一。在对公务员的职权滥用等罪行进行控告或告发时,如果检察官做出不起诉等的的决定,而控告或告发者不服时,可以对法院提出附带审判的要求,也叫做准起诉手续。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247条,虽然采用了只有检察官才能提起公诉的“起诉垄断主义”,但是“附带审判”要求是唯一的例外。该法248条虽然规定了检察官可以酌情不提起公诉,但是一般认为“附带审判”要求是与检察审查会并列的对检察官具有抑制性功能的制度。

  如果法院批准了“附带审判”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务员将被看作已被提起公诉的对象,以法院指定的律师履行维持公审,请求判刑等检察官的职责。

  担当这一事件原告方面民事审判的律师鬼束先生指出,民事审判做出了不当的判决,而刑事审判做出了进行“附带审判”的决定,这是正确的,值得正面评价的。

  宇都宫地方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对“附带审判”做出判决,认定导致罗成死亡的日本警察无罪。

  今年4月28日的判决,是对罗成遗属提出的民事提诉的二审判决。对于这次判决,这次判决也将对宇都宫地方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对“附带审判”做出判决发生重大的影响。枥木县警察总部表示,我们认为我们是按照法律执行公务,我们将讨论是否上告。(记者 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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