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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离婚前房产赠与"小三" 前妻告上法院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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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2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6月23日
     章灵是个漂亮的80后女孩,但甘心做一个60后有妇之夫的“小三”。在怀孕后她住上了“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的产权。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情人的前妻闹上了法庭,说那是她和前夫的共同财产,没章灵的份。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这套房屋真的没章灵的份。

  林先生是浙江人,在老家有一对儿女,但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0年,他和孩子他妈一起来到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又先后在本市买了三套房子。2007年,林先生才和孩子他妈补领了结婚证,成了合法夫妻。然而,夫妻合法没多久,林先生就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80后女孩章灵成了他的宝贝。

  今年3月,林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为了追求幸福,林先生将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给了前妻和儿女。

  丈夫宣称“净身出户”,前妻很快就发现,他撒谎了。原来,林先生在2009年1月买过华灵路上的一套房子,还将这套房子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小三”章灵。前妻非常气愤,马上向法院起诉:“那套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无权送给别人,我要把房子要回来。”

  章灵告诉法官,最初说好这房子是一起买的,但是后来拿到的房产证中并没有她的名字,为此他们后来还签了一份买卖合同,表明林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她。

  法院认为,房子买在林先生还未离婚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不可以擅自送人。林先生与章灵都表示,房子的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林先生将房屋赠与章灵,章灵未支付过任何钱款,所以根本是个无效的买卖合同,房子当然也就没有章灵的份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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