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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80后"开设6个手机色情网站 沪上首例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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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1:4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4月3日
   去年12月起,中央外宣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门,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本市首例利用手机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案件,盛某等7人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盛某出生于1980年,已经有一个女儿。他高中没念完,计算机水平也一般,于2006年10月设立了一家网络公司。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常年在外打工的他接触到了最时兴的行业———手机网站。听说一年只要交3800元网站维护费用,就可以靠着流量赚钱,他决定尝试一下。

  盛某说,他用600元的低价购买了这个手机网站。最初他的网站内容是“干净”的,但效益不好,于是他开始动起歪脑筋,想到了一条赚钱的“捷径”———将网站“转型”为提供淫秽色情内容的黄色网站。

  去年8月起,盛在上海、安徽马鞍山等地架设网站服务器,开设了域名为“yycao.cn”的手机淫秽色情网站,雇佣杨某等6人开设了6个手机色情网站,通过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客户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来收取广告费。非法所得由盛某与杨某等人按七三分成。

  法院认为,盛某作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佣他人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盛某在负责网络公司的过程中,把非法所得与其他6人以七比三的比例分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余人为从犯。经查明,网站上共有淫秽色情图片20万余张,淫秽色情小说6000多部。其中6人的情节达到特别严重。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盛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人判处6年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另据了解,盛某等7人都是“80后”,最小的刘某才21岁,他在网站上传播了淫秽小说41篇,点击率达到11万余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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