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52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见死不救罚两万”还不如“罚酒三杯”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2-3 09: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见死不救罚两万”还不如“罚酒三杯”

2009-12-3

广东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可罚两万。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规定,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同时明确,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最高罚款2万元。

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这个规定好、这个规定妙。以在下推测,此规定必将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

患者很“欢喜”。困扰人们多年的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终于有人重视啦。以前,医院见死不救顶多只须承担一点道德上责任,现在好了,要罚款了,这是多么大的一个进步啊。事实证明,穷人的生命也是值钱的——2万块呢!
  
好医院很欢喜。好医院本身就有责任感,他们从来就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有没有罚款措施他们都不会见死不救。以前,他们救人的举动被某些同行讥为“傻”,现在政府有了对见死不救的处罚,对正义之举等于是一种承认和褒扬,他们怎能不感到欣慰呢?

不良医院更欢喜。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有点像“挠痒痒”嘛。医院见死不救的很多都是危重病例,如果抢救下来的花费要比2万元高得多,会不会有不良医院一算经济账,宁愿出这2万元罚款也不愿救人?甚至,这样的规定还有沦为“医院交2万元就可以‘见死不救’”的可能:以前某些医院见死不救的时候其实心里也是忐忑的,要承担很多道义等方面的压力;现在好了,罚款一出,见死不救的行为便一笔勾销,立马就心安理得了!
  
政府部门最欢喜。此规定一出,政府等于是把见死不救的责任一下子都推给了医院、推给了社会,政府摇身一变成了“甩手掌柜”和高高在上的“执法者”,政府医疗投入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弊病全部被巧妙地掩盖起来了,怎一个“妙”字了得呀!

这年头,能够有一个规定出台之后“大家都说好”,实在是太难得了。可惜的是,这个规定充其量是个黑色幽默,不仅很难遏制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反倒给某些不良医院留下了空子可钻。窃以为,与其不痛不痒“罚两万”,还不如直接“罚酒三杯”算了。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看看别人是怎么做的吧。2007年,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宣布,如果私人医院以先付钱为条件,拒绝接受危重病人,那么这些私人医院将关门。查韦斯要求私立医院承担人道责任,他说作为政府,有义务对私立医院进行控制,这一点毫不含混。

医院见死不救怎么办?委内瑞拉总统的态度是:这样的医院应该关门!仅凭道德约束和医疗机构的“自觉”是无法消除见死不救的。要解决问题,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让见死不救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此鲜明的态度、如此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与之相比,我们出台的“罚两万”规定,是不是很搞笑、很小儿科?如果我们也能采取同样的铁腕手段,还有医院敢见死不救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11-29 12:47 , Processed in 0.142130 second(s), 1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