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楼主 |
发表于 2009-2-6 10:47:11
|
只看该作者
二审认定陪酒影响学业 中国留日女生或遭遣返
2009年02月06日
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该报曾于2008年3月13日以“中国女留学生在广岛地方法院胜诉”为题,报道了因在酒吧打工陪酒被广岛入国管理局勒令遣返的中国女留学生李晓枫打赢一场“民”告“官”案件的消息。但是,在该案上诉后,广岛高等法院2月5日在二审中作出了撤消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定。中国女留学生李晓枫决定将向日本高等法院进行上诉。
据了解,李晓枫2001年来到日本。从2002年开始在广岛修道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获得留学签证。2006年7月,广岛入国管理局发现其在酒吧打工,认定她“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属于不法就劳”,同年9月给予她“强制退去处分”,要把她强制遣返回国。李晓枫对此不服,诉求到广岛地方法院。
历时一年半后,广岛地方法院在2008年3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该女性的学业超出平均水平,体现了所受教育的价值,未受陪酒工作的影响”,取消了广岛入国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当时,审判长桥本良成在谈到判决理由时表示:“应该把这个中国女性与平常的学生一样对待,她们都是在从事学习。她在酒吧打工,其目的是追求个人经济上的独立,这也应该是日本高等教育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此后,广岛入国管理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岛高等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长广田聪认为“从事陪酒活动不是维持留学的必要条件,陪酒活动阻碍了学业完成”。他还从劳动时间和收入方面判断“李晓枫在日本居住的目的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认为“留学资格签证遭到了维持资格外活动的利用”,于是作出了支持广岛入国管理局勒令遣返处分的二审判决。
需要提及的是,2008年3月13日,同样是在广岛地方法院,在审理中国女留学生李晓轩因在酒吧打工而被广岛入管局给予“国外退去处分”是否合法有效一案时,法院裁定广岛入管局给预李晓轩的“国外退去处分”是合法并有效的。而李晓轩就是李晓枫的妹妹。对此,审判长野野上友在法庭上表示:“原告以留学为动机,却在酒吧持续打工,这是不能被认可的行为。”
当时,对于这种“一样案情两种判决”的咄咄怪事,舆论哗然,一方面是感到惊奇,另一方面预料到这个判决会影响到李晓枫案件的二审结果。
当时,李晓枫、李晓轩姐妹俩的辩护律师今田健太郎在接受《日本新华侨报》采访时曾经表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确有蹊跷之处。对姐姐李晓枫,广岛地方法院看重她2001年来到日本后,经过努力成为广岛修道大学研究生院的学生,学习成绩也不错,认为她从2002年12月开始到酒吧打工的目的是为了积攒学费;对妹妹李晓轩,广岛地方法院认为她只是一个服装设计专门学校的学生,而且是2005年9月来到日本以后就和姐姐一起在酒吧打工,打工的目的不是为了学费,而是为了单纯的挣钱。法院判决的基准都是日本《入管法》,但法官的判决结果却是不同的,这说明该法律有过于抽象的地方,本身存在缺陷,致使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作出了不同的裁定。”
记者手记:
事情到了今天,李晓枫、李晓轩姐妹一样的案情已经先后有了3个判决结果。作为深切知晓日本华人社会生存状态的华文媒体,我们愿意把李氏姐妹到酒吧打工的目的看作是为了维持学业,但这毕竟是一种“打擦边球”式的打工,因为日本入国管理局明确规定外国留学生是不允许涉足风俗行业的,而酒吧在日本是被归纳到风俗行业里面的。
我们尽管可以对日本的法院乃至日本的法律进行指摘,但如果李氏姐妹如果能够像大多数在日本的中国女留学生一样,在政府允许的场所打工,也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一样案情三种判决”的结果。当然,这样的打工,收入会少一些,时间会长一些,身体会累一些,但那种收获后内心的安定应该不是用金钱可以买到的。在国外生活和学习,“安定”的要素是不容忽视的。(黄立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