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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风波,有比绯闻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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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09:0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释永信风波,有比绯闻更重要的事

15-8-10

导语: 继释正义之后,举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风波,随着6名少林弟子组团进京进入“第二季”。更多关于其私情、破戒、敛财的“细节”曝光在公众面前,吸引眼球无数。满城风雨背后,其实还有很多比大和尚的花边绯闻更值得公众关注的问题。

寺院财产谁说了算?

  追究举报风波的根由,钱恐怕是个重要原因。这方面,释永信并非无懈可击。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如那个神秘的“释正义”所举报的那样:“2008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总投资100万,少林寺作为法人占股10%;释永信作为自然人,占股80%。”作为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经营一个品牌时间越久,其品牌包含的价值越大。所以可以列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计入账目。如果释永信是在为自己持股,那这样的信息则意味着他独占了少林寺这个公有品牌80%的收益权。关于这个核心问题,无论是少林寺官方还是释永信个人,至今未给出答复。

  从法律角度看,寺院是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拥有、处分财产。我国寺院的财产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寺院房地产,二是接受其他个人和组织赠予,比如香火钱。香火钱自然归寺院所有,不需要上交国家,也不是方丈和住持的“自有田”,具体如何使用香火钱,则由寺院内部自行规定。三是经营收益,比如商业、旅游业。

  而实际情况则更为复杂。有学者曾就当下中国寺庙管理状况专门撰文,指出目前共有僧人自主型管理、政府主导型管理、投资人主导型管理、政僧合作型管理、僧商合作型管理、家庭包办型管理、政商僧三方合作管理七种管理模式,如此多元的管理既说明了社会环境渐趋宽松,也说明了佛教寺庙管理上的多变与混乱。而这种多变与混乱在当下唯利是图的商业大潮的裹挟下,使寺庙管理出现了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少林寺风波正是在这种大气候下形成的。

  关于寺庙财产管理,有一箩筐的规定、办法,从以前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汉民族地区佛教工作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复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到2005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不一而足,但却没有形成一部法律,因此在具体执行中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释正义是否“正义”,其动机和举报方式仍值得质疑,但他的出现无疑再次唤起了人们对释永信背后少林寺财富的关注。香火钱、游客的门票钱、少林产品的利润等等一切少林寺参与分羹的财富,其最终去向一直是迷。因为少林寺没有纪委、没有理财组、没有监事会,我国也没有僧侣团体财产法。同时,少林寺的收入也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释永信该如何维护隐私权?

  而对于少林寺方丈的“举报”,网上舆论也呈现两极分化,有为举报者叫好的,也有人认为这侵犯了方丈个人隐私。诚然,名人拥有社会赋予的稀缺资源,自然有义务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适当情况下,名人应该将更多个人活动信息公之于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并不意味着名人要舍弃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

  隐私权尤其注重“隐”,即:一方面是指当事人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 另一方面指当事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因而,对公民私密信息非法披露和骚扰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应受到法律惩罚。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多地是体现在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上。社会知名人士对名誉权的诉讼,司法实践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有错或有罪,并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非公共人物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但释永信此次所遭受的指控如若不实,显然已大大超出“轻微伤害”的等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构成诽谤罪。如果释正义的举报材料涉嫌捏造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释永信就有权以诽谤罪提出控告。当然,鉴于诽谤罪是自诉罪名,诉不诉诸法律,还要看被害人的意愿。

调查释永信有多难?

  按照佛教制度,僧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处理结果,如果严重违背戒律,就要赶出山门,也就是“迁单”。如果是一般僧人犯戒律,方丈可以主持会议决定,如果是方丈本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谁来调查,也是问题。当家或首座召集会议都很难,虽然僧人等可以向宗教管理部门报告,但有没有确凿证据很关键。

 宗教局此次介入调查,让人看到了走向“了断”的希望,但因为主管部门的特殊角色,人们难免也有顾虑。担心这种有点系统内自查味道的调查会不会完全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担心会不会因为少林寺这个国际名声太大的机构万一方丈真被查出些糗事而顾及面子手下留情,担心法治程序的不到位而使此次的调查缺乏专业的公信度。毕竟少林寺给地方经济贡献颇多,释永信在少林寺多年,让地方的芝麻衙门查世界闻名的少林寺,正如网友所言:“让一个科级宗教局查一个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难度可想而知!”

  据一位熟悉佛教界情况的学者介绍,对于案件的侦查,尤其是涉及证据问题,如果没有政府有关部门出手,佛教界很难处理,侦破肯定要借助警方司法力量。国外的一些宗教丑闻,也一般是司法部门负责调查。在中国,除非违背国法或社会稳定,政府往往不会介入,比如说僧人娶妻,有关部门会收集资料,做出处理决定,最后一般也是以佛教协会的名义公布。从实际情况看,政府介入的不多,管理部门也不希望看到类似事情发生,毕竟相互之间有各种联系,出现类似事件,也都是“脸上无光”,一般会倾向于低调处理。

  如果释永信真有“贪腐问题”,法律一样可以管到他。2010年底,天籁寺原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重婚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寺庙虽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企业,应属于刑法法条上的“其他单位”,所以职务侵占罪也管得到寺庙住持。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贪腐”。
http://news.sohu.com/s2015/dianji-169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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