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案量刑部分确存在“瑕疵”
来源:中国网
2013-09-27
“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量刑部分的法律依据确存在“瑕疵”。如果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不啻是一次通过二审把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作者:光潜
数月来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轮奸)案一审尘埃落定:除成年人王某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外,其余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四人均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几个被告人的刑罚分别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魏氏兄弟(在读中学生),哥有期徒刑四年,弟三缓三,张某某三 缓五.;换言之,魏氏兄弟与张某某均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不羁押。
我在7月下旬针对李某某律师表示坚持做“无罪辩护”,对本案一审审判结果做过一次“预测”评论:肯定该案一定是有罪判决!现在,一审判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从一审判决结果看,充分考虑了李某某,魏氏兄弟、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魏氏兄弟之哥有立功表现。
但是,李某某的律师仍然坚持表示:如果一审判李某某有罪,将依法提起上诉程序(这当然需要得到梦鸽。李双江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授权)。我再做一次有关各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李某某如果上诉,上诉的切入点与结果的“预测”:魏氏兄弟、张某某不会提出上诉;王某某一般也不会提出上诉。李某某,特别是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梦鸽提起上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SINA娱乐转“京法网事”提供的“判决书”没有对五个被告人作为“共同犯罪”之间的“主从关系”作出很明确的“主犯”“从犯”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第四部分“量刑意见”中做了主从关系的“一般性说明”。但是,有一点令人不解的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又非常明确指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紧接着,“判决书”又明确的指出:“被告人王某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
这二段话有一个很大的矛盾存疑:1,判决书明确否认魏氏兄弟和张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肯定他们“并非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只规定了“主、从、协、教唆”四种关系;我认为,在轮奸行为中,凡实施了性行为之共犯,没有主从之分,这是强姦(轮奸)案与其它共同犯罪不一样的地方。在本案中,否定从犯,就只能是主犯;2,在肯定李某某和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的同时,判决书又明确指出王某某的作用“仅次于李某某”。换言之,判决书认为五人中李某某是“主犯中的主犯”的地位已经确立。李某某 之所以判得比王某某轻是因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有依法从轻的法定考量因素。此其一。
其二,法理明示,对共同犯罪各成员的量刑应当反复左右对比,衡平把握,不宜轻重失当。李某某与魏氏兄弟和张某某同属《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的同一个档次 ,具有同等的法定从轻条件。魏氏之兄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明显轻于李某某)没有大的问题;但是,李某某与魏氏之弟和张某某的量刑有偏颇,失衡之嫌。“认罪态度”不是法定量刑因素,可以考虑这种因素,但是量刑出入不能太大!而一审判决结果是:“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除了王某某外,我们比较这四人的刑罚也存在可以研究的问题:
1,魏氏之兄有法定的立功减轻情节,却领实刑,其弟和张某某则是缓刑;
2,魏氏之弟和张某某的“态度减刑”与李某某之间的刑罚差距太大;我认为,刑事政策不能抗辩刑法。“罪刑法定”应当有二层涵义:定罪和量刑。
我依然坚持本案只能是有罪判决的初衷;但是,本案量刑部分的法律依据确存在“瑕疵”。如果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不啻是一次通过二审把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