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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1: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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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原副市长一审获刑19年
2011年12月17日08:2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海鹏飞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上午9时许,原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杨光亮受贿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另有人民币3364万余元、欧元2 .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杨光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杨光亮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是否上诉则要考虑后再决定。
拥有家庭财产近五千万元
杨光亮案今年6月21日、10月12日曾两次在广州市中院过堂。法院审理查明,杨光亮的受贿犯罪事实多达十多项,时间跨度从1992年至2009年长达17年。其间杨光亮先后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判决书认定,杨光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 .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其中包括帮人解决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安排公务接待等。此外,茂名市一些单位为了在财政经费上得到“关照”,分别多次向杨光亮送钱。
办案过程中,查明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万余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被查封、扣押、冻结;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约433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 .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共有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 .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杨光亮案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涉贿金额中,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承诺出具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至案发时仍未收到,属犯罪未遂。这一意见在一审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另外不明来源财产中,杨光亮辩护人提出,有100万元属杨光亮的岳父生前陆续所给,应属于家庭合法财产。这一辩护意见在判决亦被法院予以采纳。
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时,杨光亮及其辩护律师曾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其主动交代的部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据查明事实及综合量刑情节,法院判决杨光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人民币80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万余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余万元、欧元2 .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时,杨光亮情绪显得很平静,他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不过是否上诉则在考虑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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