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2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日报》:专家“乱说话”应承担法律后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3 09:2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论坛】《北京日报》:专家“乱说话”应承担法律后果

发表于:2012-10-31 23:26:12

作者:志愿者王笑冬

级别:少校

专家“乱说话”应承担法律后果



门头沟区法院 母冰 顾珊珊

12-10月22日,因对地震风险评估有误,意大利拉奎拉地方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分别判处当时参与地震研究的6名意大利地震专家和一名前政府官员6年监禁。法院认定这7人在评估地震风险以及向公众通报相关预警信息时,存在疏忽以及玩忽职守。
眼下,专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公开发表意见和建议。因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从而享有权威和话语权,并为公众所信赖。但是,专家们也要谨记“预测有风险,开口须谨慎”。
获罪理由:专家言论误导公众
这一判决的源头,始于2009年3月由意大利内务部在拉奎拉市召集的一次研讨会。与会者正是被判入狱的7名被告,他们是意大利“重大危险预测和预防全国委员会”成员,会议针对当地此前发生的多起轻微地震进行研判和评估。当时的结论是,无法判断小型地震发生后是否会发生大地震,建议人们“只管放心地在家喝红酒”。
由于相信专家和政府官员的言论,即使4月5日晚上11点发生了前震,一些人仍然选择在家里度过,结果很多家庭从此天人两隔。4月6日,拉奎拉发生里氏6.3级地震,309人遇难,其中至少有29名死者曾计划避震逃离,在看到地震研讨会官方声明后改变了主意,于是便有了引发巨大争议的“过失杀人”指控。
意大利检方在2010年6月对这一事件提起了诉讼,诉讼遭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科学界的谴责。但公诉人和遇难者家庭都认为,诉讼与地震预测这门学科无关,主要是针对这些科学家。检方问责的是:当公民必须依靠专业知识作出关乎个人重大利益抉择的时候,该领域的专家是否恪尽公共风险评估之责。事实上,法官的量刑依据,也是发布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且自相矛盾”。
不过,1996年在伦敦召开的“地震预测框架评估”国际会议达成了一项共识:地震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不仅现在没法预测,将来也没法预测。因此,面对科学上的未知难题,专家们向社会公众告知各种可能性并给出应对策略,或许会显得“无能”,但却是负责任的做法。而专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公共利益乃至公众安全负责。
国内乱象:专家公信力急剧下降
意大利的地震专家因为不严谨的言论被判刑,或许过于严苛,但这也让我们对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专家乱象”进行深思。曾代表真理、科学、公正的专家屡屡被质疑,专家言论的公信力急剧下降。相较于对“伪专家”故意散播虚假言论有法可依的情况,对真专家言论不当的判定、责任承担等都缺少统一的衡量标准。
2005年,某煤矿透水特大矿难造成123名矿工命丧深井,就在矿难发生之前,应当地政府邀请,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刚就煤矿生产的安全性进行论证,提交的论证意见称:煤矿所在的矿区“开采的煤层大部分都已在水淹区影响范围以外,其正常条件下的开采是安全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认为:“现在部分专家经常为明显不正确、不公平的现象做辩解并且‘死不认错’,原因就在于他们根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在这方面,法律制裁显然存在空白。原华尔森集团总裁谢根荣骗贷一案中,直接导致银行轻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5名顶级鉴定专家对谢根荣自制的假“金缕玉衣”出具的价值24亿元的评估报告。5名专家的解释是:“出于帮朋友忙,并未进行仔细的实物鉴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鉴定人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用承担损失。而且专家事先不存在共同犯意,事后也并不知情,不用受刑法约束。
责任追究:专家言论应担责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许多公共事件需要专家来道明原委,因为公众无法掌握那么多专业知识,许多事件只有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对专家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术自由和学术尊荣面前,司法需要保持谦抑;但是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面前,司法需要保证公平。每一个人都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某个公共事件中,某些“专家”故意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11-26 21:57 , Processed in 0.077977 second(s), 22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