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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崔清新)记者27日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获悉,部分知名专家就“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展开了研讨,专家一致认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案件是否适用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是否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还亟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确保死刑复核的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确保修改后的法律能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制定这部法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阶段有没有律师帮助、律师以何种方式参与、贫穷被告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诸如此类细节规定不仅影响死刑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公正性,更关乎人的生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也是保证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但他指出,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对于那些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是否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他指出,在符合法定援助条件时,被告人理所当然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若非如此,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将沦为一纸空谈。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角度来说,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任何阶段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另外,随着我国辩护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保证死刑复核案件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是切实可行的。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问题,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张燕生、张青松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接受聘请或指定的律师与被告人会见的权利,查阅一、二审案卷的权利以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是辩护人,理应享有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也只有通过会见、阅卷或调查证据,才可以更有效地发现、验证案卷中疑点,从而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但结合过去的办案经验,律师们担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律师会否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还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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