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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贪官情妇值得肯定?
重判贪官情妇值得肯定?
据11-9月18日《新京报》报道,有“京城第一贪”之称的北京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市一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闫永喜的情妇毛旭东,也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而被判有期徒刑20年。
该判决结果引发了博友周博安先生的质疑。他认为,重判贪官“情妇”,是为色贪护航,并提出了4点理由。
到底该怎么看待这个判决结果呢?
我国目前的惩腐兴廉状况,似乎可以套用国家环保局前局长曲格平先生上世纪80-90 年代对我国生态环境的论述。他是这样说的:“局部有所改善,总体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
尽管我对这个状况很担忧,有时甚至是很失望,但我还是愿意看到进步,那怕只是一个微小的进步,我也会为之欣慰。日前,中央有关部门组织中外媒体的30多名记者实地采访我国近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情况,巴基斯坦通讯社记者马苏德说了这么一句话:“反腐败是世界难题,任何进步措施都有正面意义。以半杯水为例,乐观的人会觉得‘挺好,还有半杯水’,悲观的人会认为‘糟糕,就剩半杯了’。”我以为这句话说得很精辟。
我引用马苏德的这段话的意思在于,重判贪官“情妇”,从某个角度看,可能有为色贪护航的嫌疑;但如果换另一个角度看,就会发现我国惩腐兴廉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种变化;而这个变化所昭示的,其实也是一个进步。
以前,落马贪官被押上法庭审判席时有所闻,而作为贪官情妇被依法处置的却不多见。比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十年敛财千余万,先后包养八个情人,可至今没有一个情妇被绳之以法;又如,贪得无厌的安徽宣城市委原副书记杨枫,曾运用现代企管MBA知识管理“情妇团队”,好像“团队”中也没有谁面临牢狱之灾。不仅如此,不少以色谋利的贪官情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把自己装扮成可怜巴巴的“受害者”,或者联手倒戈的“反腐斗士”,反而成了部分媒体津津乐道的隐形新闻人物。
自从2007 年“两高”发布了一个有关“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后,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善。判了7年徒刑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可能是贪官情妇领刑的第一人;随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的情妇李泳,也领了三年的刑期。但尽管如此,对乐意当贪官情妇的女人而言,这样的惩罚尚不足以令其望而却步。
为什么众多女人当贪官情妇会争先恐后,前赴后继?我以为,主要原因在于当贪官情妇的成本不高,即使受到法律追究,也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而收益却十分丰厚。这对于那些期待不劳而获的女人而言,有着无穷的诱惑力。正是这种诱惑力,促使她们铤而走险。
今天则不同了,“京城第一贪”闫永喜,一审判了无期徒刑,而其情妇毛旭东,也判了20年,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期。这就向社会、向人们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不要以为当贪官的情妇真的会象汪沛英、李泳那样有惊无险,更不会象雷渊利、杨枫的情妇那样有滋有味,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和惩腐兴廉力度的逐渐加大,其危险性后果和贪官一样严重!
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修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贪官的情妇共同纳入反腐视野,让情妇与贪官一损俱损,同担罪责,是践行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题中之义。虽然我们知道,割除“贪官—情妇”的毒瘤还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情妇这类在“权—钱—色”腐败链中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从此不再逍遥法外,是个好的开始,应该给予肯定,而不是求全责备。
诸君以为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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