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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VS仇恨犯罪 华媒析面对辱骂华人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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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2:5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09月07日
       媒体此前报道,针对少数白人用歧视性语言辱骂华人的现象,美国警方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持克制,称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没受到肢体伤害,尽量不要正面冲突,以免遭到不测。对此,美国《侨报》6日刊发评论,对华人应如何看待言论自由和仇恨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


  评论指出,据报道,近来一些华人在公共场所遭到种族歧视性辱骂,气愤之余却缺乏应对措施。有华人警察建议在这种场合下保持克制,因为只要没有受到肢体伤害,这些言论属言论自由范围,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

  评论分析,通常来说,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在美国,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美国联邦和大部分州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仇恨犯罪”的法案,根据《1969年联邦仇恨罪法案》,任何人因为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或者在祖籍国的背景上对其造成伤害、恐吓或骚扰,都可以按仇恨犯罪起诉。这其中包括语言恐吓。

  去年3月,加州高等法院判决洛杉矶顶尖私立中学哈佛——西湖中学6名学生,在网上对一名15岁的华人男孩发出“要死还是要活”的威胁言语,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尽管判决引起很多争议,案中的小男孩也并未遭到肢体伤害,但这样的语言确已不属言论自由范畴。

  还有一个知名的案例,佛州一名男子购买临近一个非裔家庭的房子,在自己院子里竖起一个十字架并焚烧,对非裔家庭的男孩说:“我不想在这里看到你”。这种言行也未涉及肢体伤害,但该男子后来因触犯仇恨罪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

  只要没有行动的语言就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部分人认识上的误区,上文例子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行为(或者尚未进行),不存在肢体伤害,但都受到法律的制止或者制裁。

  评论续指,不过,受到种族歧视侮辱的华人要因此以仇恨罪起诉歧视者也有一定难度。上文所举的例子,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证据确凿,华人如果在街边或者公共场合单独受到涉及种族歧视的辱骂,除非掌握有确凿的证据,至少能让警方能够取证,否则很难起诉成功。因为同样的言行,仇恨罪判决要比普通刑事犯罪重的多,因此警方对待时往往很谨慎,尤其是在没有肢体伤害的时候。

  据不完全统计,华人在美国从仇恨犯罪中受害的比率较低。有专家说,这与华人善于隐忍有关:多数华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则是觉得证据难取抗争不易。

  最后,评论强调,华人在受到种族歧视性辱骂恐吓时,自己先要评估是否有确凿证据,如没有,确实应该谨慎对待。当然,如遇到有严重涉及仇恨犯罪的言论行为,还应勇敢保护正当权益。(洛杉矶 一娴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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