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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租女友过年"来电"发生关系 被额外索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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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08:5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男子租女友过年"来电"发生关系 被额外索千元


2010年02月23日08:23  


  昨日(10-2月21日),天涯重庆社区上,一个帖子讲述一男子春节租女友回家蒙父母,结果双方“来电”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回到重庆结账时,“女友”提出为此多付1000元费用。

  他不知该不该给,给了是否就算性交易,涉嫌卖淫嫖娼吗?大多数跟帖网友则认为,这1000元应该给。

  记者联系上发帖人“LEELI2005”。她说,她是当事男子王军(化名)的朋友。王军今年30岁,老家在四川巴中,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

  父母早已下了“催婚令”。为了让父母高兴,春节前一周,他在网上发帖,想租女友回家过年,每天租金300元。

  经过网上聊天了解,王军最后选定自称24岁、某广告公司的陈琳琳(化名)。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王军保证不做陈琳琳不愿意的事,如果牵手、拥抱超过10次,均得另外支付100元。

  年三十,两人来到王军老家。在家里待了两天,两人都觉得很聊得来,还开玩笑说干脆假戏真做。第3天,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舅舅。当晚,王军喝得有点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将两人安排到同一个房间。当晚,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4天,两人回到重庆,结算时,陈琳琳要他多付1000元,因为两人发生了关系,“牵手都要给钱,发生了关系当然更应该给钱”。王军傻了眼,因为协议中没有约定,发生关系也是经她同意的。这1000元,自己应该付吗?如果付了,不就成了性交易吗?

  “LEELI2005”透露,两人为此已产生纠纷,至今还没解决。(记者 莫雪庆)

  律师说法

  多要这1000元 女方涉嫌卖淫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介绍,法律规定人格、身份权不能租赁,但“女友”不属于此列。准确地说,王军租的是陈琳琳的劳务,他们的行为不违法。

  陈艇律师说,约定牵手、拥抱多少次就付多少钱,这些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陈琳琳以此索要费用,就涉嫌卖淫了,因为陈琳琳把性拿去换钱,就是一种交易。《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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