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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习生讨薪案复审 日法院判适用最低薪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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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09:3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03月28日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3月25日就中国技能实习生讨薪案进行复审,更改了津地方法院四日市支部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要求公司方面共支付约9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6.7万元),驳回了公司的上诉。5名中国技能实习生以欠付工资和解雇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日方接收单位某清扫公司支付1000万日元赔偿,但一审判决仅要求公司方面支付约285万日元。


  实习生方面的代理人表示,这是日本高等法院首次判定在日研修的外籍技能实习生是劳动者,适用《最低薪金法》。一审判决也首次判定如果实习生存在工作事实,就应适用《最低薪金法》。

  审判长高田健一认为公司方面的作法“就是解雇员工”,驳回了一审“不是解雇,而是实习生和公司方面就辞职有过协议”的判断,要求公司方面追加支付实习生应得的工资。

  5人于2005年来到日本,在三重县四日市的一家清扫公司的缝纫部门工作,缝制汽车座套等。5人被要求从事超出规定时间的工作,但超时部分每小时仅拿300日元补贴,2007年9月又遭到了公司的解雇。(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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