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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扶起老太被判赔偿7.9万元案郑州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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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09:1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学生扶起老太被判赔偿7.9万元案郑州二审

2010-3-23



  骑电动车大学生因扶起与之发生刮蹭的老人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大学生赔偿老人各项费用7.9万元。李凯强拿到判决后遂向媒体反映,认为自己是“学雷锋反遭讹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很多人曾一边倒地认为:李凯强是在学雷锋,一审判决有失公允。

  真相到底如何?李凯强到底是学雷锋还是交通肇事?3月22日上午,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亲自旁听此案。法院还邀请网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现场旁听并评议此案,并首次直播庭审,向网友公开庭审内容。

  昨日二审,大学生坚称无辜

  昨天庭审现场,多家中央和省市媒体均派记者来到审判庭,希望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

  两个当事人均出现在庭审现场。

  上诉人李凯强今年21岁,2008年8月事发时,他还是一名警校在校大学生。

  昨天,谈起事发时的情况,李凯强的情绪显得很激动。

  李凯强在法庭上诉称:

  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大一附院侧门时,车子没电了,他准备去亲戚家充电,所以骑得很慢。就在他由西向东往棉纺路骑的时候,在河医大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

  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人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他和老人争执了几分钟后,有路人围上来,其中有两位带着小孩的中年妇女称他没撞老人,让他赶紧走。

  争执引起了在附近执勤的巡警的注意。巡警问老人,老人反复念叨:“他骑车闯了红灯,撞伤了我的腰。”

  巡警也无法认定谁有责任,事故认定最终不了了之,双方各自离开。

  李凯强原本以为此事已过去,2009年12月28日,李凯强收到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骑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骑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骑电动车与宋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因不服一审判决,李凯强遂依法提起上诉,并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媒体,认为自己“无辜”。

  事件回顾,媒体网友曾一边倒

  法院一审判决后,我省一家媒体曾以《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偿7.9万元》为题,连续报道了李凯强的“见义勇为”遭遇,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也纷纷关注此案。

  当时很多网友认为:倒地老人是在“碰瓷儿”,李凯强的行为是在学雷锋做好事儿,还有网友以“请给‘雷锋’一份尊重”、“寻找失落的信任”等为题评论此事。有网站则专门就李凯强事件展开以“路遇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为题进行了讨论,甚至有媒体发起征集目击证人活动,称“要为李凯强讨清白”。

  李凯强的代理律师、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郝振江就是看到媒体报道后,主动要求免费为李凯强提供法律帮助。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郝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没有基本事实根据。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一审法院也不能认定李凯强在事故中有过错,当然也不能证明或认定,被上诉人的伤害或损失与上诉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在没有认定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在明确表明不能认定上诉人的过错情况下,却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50%(7.9万元)的赔偿责任。

  因此,郝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李凯强在此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昨天二审现场,上诉人还请来一男一女两名证人作证。

  两个证人称:事发时,李凯强在前面骑行,电动车上没有带人,二人均看到李凯强下车扶老人的事实,二人未看到李凯强的电动车撞上老人。但老人究竟如何倒地,两名证人均称“未看到”。

  老太诉称:他骑车逆行撞人

  昨天,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宋某称“感到很委屈”,在法庭上还几度落泪,称上诉人说的“全是谎言、捏造事实”。老人还拿出一个在汶川地震时两次捐款1000元的荣誉证书,试图证明她并非一个无事生非的人。

  宋某昨天称,她今年57岁,在郑州没有职业,当时她是到郑州看病人,她在郑州的生活很窘迫。

  针对案发时的情况,宋某向法庭陈述说:

  当天下午,她沿金水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到棉纺路至河医转盘立交桥西柱子西侧时,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事后知道他叫李凯强,车后座还带着一女的。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李虽然让过一辆公交车,但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她连人带车撞倒在地。

  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骑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人拦住,李凯强才没“逃走”。

  证据显示,两人存在“刮蹭”

  针对证人的证言,宋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两证人看到的并非老人倒地时的第一案发时间。根据两位证人证言、事发后媒体报道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DV观察拍摄到的视频资料证明,李凯强并非见义勇为,而是交通肇事。因为,根据DV资料和警方询问笔录,李凯强曾明确说自己的电动车和老人的自行车有过刮蹭。

  宋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因李凯强的违章行驶行为,致使其电动车和老人的自行车出现碰撞,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老人目前经过鉴定已构成伤残,如今老人上下楼梯都很困难。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判决李凯强对被上诉人进行适量赔偿并不为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现场评审团,看法有分歧

  庭审快结束时,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李凯强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现场评审团成员对此案也产生了分歧。一些评审团成员同情李凯强的遭遇,认为李凯强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评审团成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人是碰瓷的,也无法证明李凯强是被冤枉的。从有关证据看,李的电动车与老太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老人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在释法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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