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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战争受害者,我们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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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8:5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面对战争受害者,我们能做些什么?

(原创)

(2007-06-17 11:24:51)

标签:中国战争受害者 日本 法律诉讼 日本政府 赔偿 731部队 南京大屠杀 慰安妇 平顶山   

近日,本人通过媒体看到关于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进行法律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与一定数额赔偿的相关报道。报道称,在这场长久的对日索赔中,已经有500余名日本律师志愿参与其中,无偿代理了20多起中国受害者的诉讼,与日本政府进行了斗争。在这场已经持续很久的索赔诉讼之中,有一部分已经得到裁决,日本法庭虽然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却没有判给这些战争受害者任何的经济赔偿。

这其中对于“731部队人体试验和杀戮”、“南京大屠杀和强奸”、“无差别轰炸和对市民的杀戮”、“山西慰安妇事件”、“刘连仁被掳掠做劳工、强制劳动事件”、“日本冶金大江山矿业所强征、强制劳动事件”、“平顶山居民集体虐杀事件”、“废弃毒气弹事件”等重大事件,日本法庭虽然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据中国政府方面已放弃索赔,或者据“时限索赔”为前提即索赔期限已过,判不对这些战争受害者作经济赔偿。。所谓的“时限索赔”是指经过若干年后,中国方面将丧失对日本政府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索赔的权利。回顾历史,自1945年日本战败已经60余年,按照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实已过了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1945年日本战败后,当时中国方面的国民党政府即中华民国政府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索赔的权利,而后成立的中国政府在大陆地区与日本建交之时,也放弃了向日本政府对当年战争受害者赔偿的权利。这一系列的事实均被载入史册,虽然不能说当时中国政府放弃向日本索赔的权利这一事实是明智之举,是正确的选择,但是迫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以及来自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各界压力,为了某些如同《旧金山和约》等国际合约的交涉成功,中国政府被强迫或者半强迫的接受了这些不平等的条件,即放弃对日本进行战争索赔。如今,日本法庭根据这些当年的史实,以及各种公报、合约等内容为依据,判定中国方面对日本政府进行战争索赔这一案件败诉。

历史的车轮无法倒转,我们无法回到那些历史时刻,但我们正在经历的今天,我们正在划过的现今的时刻,这些战争受害者的痛苦也是明晰的,历历在目的,同时,他们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对日本政府进行索赔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现实的就是,那些领取日本政府薪水的法官们,怎么可能判定中国这些百姓们胜诉?怎么可能判定让自己的政府要赔偿眼前这些中国百姓呢?答案都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中国的战争受害者不可能在日本法庭得到胜诉,不可能得到日本政府给与赔偿的裁定的现实下,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我个人有以下的观点、看法。

1.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也逐渐朝着富有国家迈进,每年有大量的税收来源。同时,利用这些经济来源投资于国内的教育、开发、海外(非洲)国际援助等各项事业。个人认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进行战争索赔的权利,而事实上,这些无辜的百姓们是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并且有索赔的权利,如今,政府已经代表表示放弃索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索赔权利放弃也导致了民间的索赔权利随之丧失,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应该拿出一笔资金,成立一个基金会,在对这些要求战争赔偿的百姓进行审理之后,给与适当的一些补偿、赔偿。对于中国这个大国来说,这一笔钱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况且这些索赔,随着一些战争受害者的离世以及要求赔偿人数的逐年递减,并非是一笔庞大的数字,对于中国政府是可以承担的。

2.如今有大量的日本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并且凭借着日本企业优秀的人才、技术、设备的基础,在中国的日资企业也取得了较好的盈利状态,同时向中国政府缴纳一定金额的税金。我个人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基金会,可以由中国政府组织成立,在中国经营的日资企业,在赢利状态下,除向中国政府缴纳原有金额的税金之外,也有向基金会缴纳一部分特别税金的义务。至于这笔特别税金的数额多少可以交给税务部门计算,例如在原有税金的基础上增加0.5%或0.75%甚至1%或1%以上的特别税金,但要尽量的控制在一个小范围以内,这样,对于日资企业没有过大的压力,而收取的这笔特别税金就可以转入基金会,作为赔偿金发放到战争受害者。而对于缴纳特别税金的日资企业,中国政府也应当给与其一个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者相应的荣誉文书,证明该企业对中国战争受害者所提供的帮助。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中国,无论是为了日中友好,或者是被迫所接受的放弃索赔权利影响下的中国战争受害者,今天在中国经营的日资企业也代替了他们的前人,以及某种意义上的日本政府,对他们进行应有的赔偿。如同中国俗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说法一样,小金额的费用上缴并应用于无辜的战争受害者,对于盈利的日资企业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中国战争受害者,以及中日两国,这些日资企业都因为他们所缴纳的这些特别税金而做出了相应的、积极的作用,也应当受到相应的、积极的评价与褒奖。在这种取得良好社会效应与小金额提供的前提下,我相信,也会得到日资企业的认同。

以上两点均为个人拙见,作为抛砖引玉,欢迎各位网友一起探讨,欢迎各界网友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我们个人、社会一同协力、尽力,为无辜的中国战争受害者争取最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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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8:57:29 | 只看该作者

成立慈善基金会、救助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

成立慈善基金会、救助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

(2007-08-02 12:43:51)

关于救助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的问题,我想,是不是可以由半官半民的机构成立一个慈善基金会、设立一项慈善基金?

首先,可以由中国政府拿出一笔资金加入这样的基金,同时动员、说服日本政府或日本的半官半民机构拿钱出来加入这样的基金,这样一来,由两国政府或两国半官办民的机构筹集资金所建立的慈善基金,应该会有一笔不小的数目。第三,还可以通过宣传,从在华日本企业处募集资金,即动员和鼓励在中国的日资企业向基金会捐助一部分资金。第四,基金会也可以向社会募集慈善捐款。这样一来,基金会可以从多处筹集善款,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在对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进行评定后,对他们进行救助。

基金会在向各方募集到一定的资金后,可以对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进行登记、审核、评定,对他们进行伤亡抚恤金、医疗保障等各方面的救助。现在是2007年,距离1945年的战争62年已经过去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人数已经不是很多,而且有些年事已高,或者贫病交加,对他们进行救助,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经过62年,这些人到目前为止已经为数不多,我想,通过基金会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救助,是可行的,也是做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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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7:36:22 | 只看该作者

日企拟设1886万元基金赔偿二战中国劳工

日企拟设1886万元基金赔偿二战中国劳工   


时间: 2009-10-21


中新网09-10月21日电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二战时被强掳至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5名中国劳工及其家属曾状告日本西松建设公司要求其做出赔偿,但日本最高法院最终裁决中国劳工败诉。据有关人士20日透露,西松建设提出设立2.5亿日元(约合1886万元人民币)的受害者救济信托基金等条件,欲与中国劳工和解。

在战后索赔诉讼案中,被告日本企业主动提出进行金钱补偿的例子比较罕见,预计双方将于23日在东京简易法院达成和解。

该基金的补偿对象除了本案的5名原告外,还包括当时参加广岛县水力发电站建设的360名中国劳工。据悉,和解书中将写入道歉的语句。

据西松的律师透露,该公司今后将以同样的方法与提起诉讼的其他中国劳工和解。

在本案中,一审广岛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二审广岛高等法院则判原告胜诉。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原告败诉,称“1972年签署的《日中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中国人个人的索赔权”,但同时表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努力对受害者作出补偿”。

战后索赔诉讼案中日方被告设立基金的做法也有先例。之前被强掳至秋田县花冈矿山的中国劳工索赔诉讼案中,原告与被告鹿岛建筑公司达成了和解,并设立了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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