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立法机关20多年首次清理法律确保法律体系形成
(转帖)
2009-6-24
直面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硬伤”——聚焦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对民法通则等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两份有关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议案,引起无数人的关注。
为何要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什么?法律废止和修改有何区别?带着一个个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相关人士。
20多年首次清理法律 确保中国法律体系形成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占了10次。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去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
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
“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