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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VS自由:美国历史上堕胎合法化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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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3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按:据媒体报道,5月31日,因提供晚期堕胎而颇具争议性的美国医生乔治·蒂勒在堪萨斯威奇塔遭人枪杀。奥巴马表示震惊。

      蒂勒医生是一名争议性人物,他的诊所门前经常有反堕胎组织举办大规模抗议活动,1985年诊所曾经被炸,本月早些时候被人严重破坏。据猜测,蒂勒之死可能与这些争议有关。

      实际上,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议在美国历史上就一直没有停息过,堕胎是不道德的谋杀?还是对妇女自由选择权的尊重?这个问题永远也没有答案。

      在历史,蒂勒医生并不是唯一一个因此而受害的医生,恐怕也不是最后一个。


1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项命令,允许美国政府资助那些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布什的禁令。

消息一出,立刻引来保守势力的指责,基督教组织“关注家庭”便认为,奥巴马的做法,是用美国纳税人的钱,资助海外的那些堕胎行为,他违背了美国人的价值观。罗马天主教也表示了强烈的谴责。梵蒂冈生命科学院的里诺·菲斯凯说:“一些人傲慢自大,一旦掌权便以为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但在另一些美国人看来,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当然要大于胎儿的生命权,禁止堕胎,剥夺了妇女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所要保护的公民,并不包括未出生的婴儿。于是,一场口水战开始了。

这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一般而言,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来自南方保守势力大本营的布什在任内推动了禁止晚期堕胎的立法,但民主党人奥巴马一上台,就开始清算布什的政策。在历史中,关于堕胎问题的政策也同样经历了这样的此消彼长。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位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当时,只有一种堕胎行为是被允许的,即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同时,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各州纷纷退出禁令,除了美国保守的社会风气影响以外,医疗条件有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堕胎手术难以保证孕妇的生命安全。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情况又变了。化。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新左派运动、反传统文化运动等一系列风起云涌的社会事件,标致着美国社会开始左转,自由主义占据了上风。通俗地说,人们更加看中现实中的人的权益,而不是传统基督教信仰中的条条框框,人人皆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女权主义者便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遑论获得其它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同时,60年代发生的两件事,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堕胎合法化。

1962年,一个叫谢里·芬克拜的妇女,发现自己怀孕已有两月了,但她曾不慎服用过会导致胎儿畸形的镇静药,于是她寻求堕胎,并取得了医院审查委员会的同意。然而消息公布后,州检察官扬言要将她逮捕,于是医生不得不放弃了手术。谢里·芬克拜不得不专程前往瑞典做手术。此一事件将堕胎问题的辩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层面:如果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应不应该为了坚守这种道德意识,而将明明有问题的胎儿也生下来?

另一件事则是,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很多人被感染。这种麻疹的并发症有可能导致孕妇死亡以及胎儿的先天性畸形。于是当地的21名医生不顾禁令,为感染麻疹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结果遭到逮捕。此事经新闻报道后,引发了更多人对禁止堕胎的不满。

终于,在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将堕胎被合法化。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直到今天,每当共和民主两党辩论时,仍时不时拿这个判决说事儿。

1969年,21岁的麦科威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刚经历离婚,又失去工作的她决定堕胎,但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法律却规定,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否则堕胎是非法的。她找不到医生做手术。最后在两名女权主义者的鼓舞下,她决定起诉。她们认为,妇女在堕胎问题上拥有隐私权,这亦是公民的一种保留权利。因为联邦宪法第9条修正案的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而禁止堕胎,显然违宪。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麦科威和她律师的解释。

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认为,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不包含胎儿。他还说:“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虽然有所限制,但这个规定比殖民时代以及美国独立早期的规定,还要更自由。

风水轮流转,就正如奥巴马一上台就否认掉布什的禁止资助堕胎法令一样,那些自由主义者并没有高兴多久。随着堕胎合法化,美国妇女堕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些现象又使得骨子里就十分传统保守美国人强烈不安,随着保守主义思想的重新崛起,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一批共和党人上台执政,反堕胎运动又再次兴起。美国国会在1996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美国国会中的保守势力卷土重来,于10月21日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由于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因此禁止在这个阶段实施堕胎。布什总统立即对该法案的通过表示了欢迎,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签署了这一法案。当然,民主党人照例反驳,他们称布什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在他们看来,只要胎儿没生下来,就不能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来保护。

共和民主两党的自说自话我们早已看腻,不再新鲜。有意思的是1973年赢了官司的麦科威。当年她赢了诉讼,不过却生下了孩子。最初几年,她是全美知名的女权斗士,进入了堕胎诊所工作,然而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她渐渐发现了堕胎对于婴儿的不人道。在一个基督教牧师的影响下,她的思想渐趋保守,1995年,她受洗成为基督徒,正式背叛了自己当年的阵营,成为了“反堕胎斗士”。还出了一本书,讲述这些年的心路历程。这一有趣的转变显示出堕胎问题在美国的复杂性。

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竞选者罗恩·保罗在被问及对堕胎问题看法时,坚定地认为1973年的判决是错误的。他说:“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麦科威对此评论道:“我支持他竞选总统,因为我们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有一天能彻底颠覆”罗诉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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