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63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3名强奸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5-23 10:5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3名强奸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2015年05月23日02:30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 通讯员涂浩) 56岁北京无业男子袁俊凯,24岁的河北农民刘艳明,24岁的某公司员工未灵鹞,分别因强奸杀人被判处死刑。昨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中院将袁俊凯,刘艳明、未灵鹞等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累犯强奸杀人受从重处罚

  袁俊凯曾先后因盗窃、流氓被行政拘留,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89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惯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23日止。

  2012年10月9日1时30分许,袁俊凯提议并与袁建欣(已判刑)预谋抢劫。在海淀区永定路一便利店东侧马路,将唐某劫持至顺义区杨镇地区袁俊凯暂住处,劫取唐一部手机及400余元。二人还多次强行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二人对唐采用铁丝勒颈、掐脖子等方法致唐死亡,并将其尸体抛于一河道中。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袁俊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袁俊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接连劫持奸杀两女子被判死刑

  刘艳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2月18日22时许,刘艳明在丰台区马家楼村菜市场附近,对丁某殴打后劫持至一桥梁上,其间多次对丁某进行殴打及语言威胁,致丁从桥上坠落。后刘艳明将丁奸淫并掩埋。次日22时许,刘艳明又在上述菜市场附近对赵某殴打后劫持至一小树林内,强行与赵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刘艳明强行将赵带至一铁道桥上,致赵从桥上坠落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艳明曾因犯罪受到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丁某、赵某发生性关系,致丁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强奸赵某后,刘艳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赵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据此,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防止反抗围巾勒死女子

  2012年12月12日,未灵鹞在平谷区其租住处,使用暴力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为防止白呼喊反抗,用围巾猛勒白颈部,致其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灵鹞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且在犯罪过程中致白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标题:三强奸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新浪新闻

文章关键词: 奸杀人犯

2#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10:59:38 | 只看该作者
多为脑抑制神经发育障致人格异犯罪。
世应立法强制治防犯罪杀人。



[ 本帖最后由 顾汉现 于 2015-5-23 11:05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11-28 19:21 , Processed in 0.075222 second(s), 1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