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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李某“轮奸案”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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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5:0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解读李某“轮奸案”走势

发布者:tracy 时间:2013-03-03 12:46:46 来源:解放牛网 新闻晚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勇、付华华律师

    知名歌唱艺术家李双江的儿子李某,无疑成为新年伊始的热议人物。从年少时候的获奖无数留学美国,到无证驾驶殴打民众而被劳教,至今日因涉嫌轮奸而被刑拘,再至一则“受害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事件中的各种真伪,还有待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查证。但是真相与假象之间,不禁让人感叹,是什么趋势着这样一个孩子从被羡慕的英才到被唾弃的无赖?迷雾中抽茧剥丝,翻阅法律词典,让我们来立足事实大胆假设各种可能。
    假设一,不满18岁的李某会否受到处罚?
    不满18岁的年纪的他,尽管不构成刑法上所界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对于其不惜触犯的“强奸罪”,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目前公安机关纰漏的事实情节看,若查证属实的话,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由于其未满18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予处罚。
    假设二,与受害人和解是否就可豁免起诉?
    首先,在本事件中,李某触犯的是刑法中的“强奸罪”。而“强奸罪”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不属于刑法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亦不属于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换言之,对于此类犯罪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会因为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而撤销对案件的处理。
    由此看来,此则消息引发的李天一将免于起诉等传言,实属无稽之谈。
    假设三,受害人撤诉是否可以挽回局面?
    不少网民揣测,本案中受害女主角会否突然翻供,认为李天一等人未对其进行违背其意志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目前尚没有获取到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对于受害者而言,拿自己的清誉以及人身自由铤而走险,实属得不偿失。试问,有多大的利益代价还可以等价交换呢?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接到刑事报案或者举报后,必定是在查证存在基本犯罪事实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不会在没有任何证据,仅凭被害人口供的基础上就对案件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因此,从目前所披露的事实上看,事件的发展似乎已经有了一定的趋势。但我们亦希望,公安机关可以秉公执法,不枉待任何一人,但也不姑息丝毫犯罪,还社会一公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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